知识点:水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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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区域)确定的规划控制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得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
5.8.2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12%以上。
5.8.3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先行或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没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其它地区的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5%以上。
5.8.4 老城区改造时,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不得低于原有的现状水面率。现状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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