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厅、展览厅:
营业厅、展览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设置在二层或首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只能布置在首层。营业厅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
(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设置层数
1)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可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
2)相邻护理单元间的防火分隔: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为常开防火门。
(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设置层数:可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
(7)剧场、电影院、礼堂:
1)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至少一个独立出口和疏散楼梯。
2)设置层数: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一、二、三层。三级耐火等级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观众厅布置:布置在4层及以上时,每厅面积不宜大于400m?,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8)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它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检查内容 |
规范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
|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9m |
|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
|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50 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15人,可设一个出口 |
|
防火分隔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
(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检查内容 |
规范要求 |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分隔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 |
住宅与非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 |
(11)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
检查内容 |
规范要求 |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水泵房 |
|
设置部位 |
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时,应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 |
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防火分隔 |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建筑内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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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设施 |
为避免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须设置挡水门槛,如设置在地下时,还应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
(12)其他设备用房布置:
建筑功能 |
布置要求 |
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确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知识点: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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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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