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应 如何核实 处置方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可通过 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 ,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申报制度:
1.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具体做到:一是如实申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环统一并申报);二是内容齐全(全面、准确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三是能提供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3.运输资质要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齐全。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形态、危险特性等信息建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设施,并设置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
3.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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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新目标下,落地难点及如何解决?? 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始终是我国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141号)两项通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公共管网漏损治理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并设置了分段改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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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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