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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委托处置固废,竟被罚30万!冤不冤?

发布于:2022-09-13 09:54:13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央环保督察第三十批157件信访举报事件办理情况,其中有一案件值得企业关注,苏州有两家企业 因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各自被处罚30万元。 受委托处理的环保公司不但收取了250元/吨的处理费,还将其出售获利,被查后也只被处罚16.4万。
作为一家已经花钱把固废委托处理的企业来说,冤不冤?
4月2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接到举报:苏州常熟某玻璃公司将工业固废随意填埋在胡照路。24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赴现场进行调查。
自2020年1月开始,两企业以250元/吨的价格将产生的报废混合原料委托佳木源公司运输和处置,并签订环卫服务合同,但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对报废混合原料的实际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因企业产生的报废混合原料主要成分为硅砂、石灰石等,佳木源公司便将其同建筑垃圾混合后出售用于做路基。 4月21日-23日,受疫情影响,工地开工不足,对路基料的需求量不足,佳木源公司清运后,因无处存放,夜间偷偷将其倾倒。
4月28日,常熟市碧溪街道综合执法局对佳木源公司 在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擅自倾倒的行为立案处罚,拟处罚款16.4万元。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对两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行为立案处罚,拟分别处罚款30万 元。

委托方应 如何核实 处置方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可通过 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 ,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01企业如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容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图表。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生产班组(员工)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02危险废物标识有哪些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03如何落实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申报制度:

1.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具体做到:一是如实申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环统一并申报);二是内容齐全(全面、准确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三是能提供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04如何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1.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3.运输资质要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齐全。

05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有什么要求?

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培训。

06危险废物贮存方面有什么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形态、危险特性等信息建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设施,并设置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

3.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07应承担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哪些连带责任?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8发生固体废物违法事件,需延伸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发生固体废物违法事件,需延伸追究哪些人的责任?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延伸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 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2022-09-14 07: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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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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