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 不得少于5天/层 。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附原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防止在建工程因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的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楼板开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提升建筑使用安全性能,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
各参建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提升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施工承包单位要合理安排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设计单位要提升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品质,严格按质量通病防治要求制定构造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验收预拌混凝土的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监理,严格落实旁站和平行检验责任。检测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二、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工期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一)把好原材料质量检验关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过程可追溯。应加强原材检验,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划分检验批并对相关项目性能指标进行检验,确保用前必检,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二)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确保实际生产的配合比与配合比报告相符。各企业应保证至少每季度一次的常用配合比验证,在启用备用的常用配合比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到原材料品种、质量显著变化或混凝土性能有特殊需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三)加强混凝土出厂和运输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质量证明书,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合理控制运输时间,运输前应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及施工等状况,对于中途运输时间大于90分钟的情形,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保证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严格按照供需合同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交货验收工作,交货验收应重点包含混凝土类别、数量及配合比的确认,拌和时间、搅拌车进场时间及卸料时间确认,混凝土塌落度和扩展度测定等主要内容。
(四)规范混凝土供应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供货台账管理,强化源头管控,不得向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监督登记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出售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做好混凝土浇筑前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制订混凝土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浇带和施工缝的位置,明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后浇带和施工缝的处理方法,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检验合格后能够及时浇筑。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防止现浇楼板出现裂缝;后浇带的支撑体系必须单独设置并全部涂刷红色醒目油漆,提醒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拆除,严禁拆除后回顶。
(二)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手册》要求,加强重要部位混凝土施工管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混凝土泵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2.严格控制楼板厚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垫块、板负筋支撑及暗敷管线均需按规范要求设置,确保楼板的厚度和楼板钢筋的有效高度。楼板浇捣完成后24小时内不得上荷载。
3.遵守墙柱、梁板混凝土浇筑及振捣施工要点。墙、柱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拦截措施,防止高低标号混凝土混浇。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待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初凝再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4.后浇带及施工缝处理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监理单位要做好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全过程旁站工作。
(三)加强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和保温覆盖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裸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式,大体积混凝土养护过程应有可靠的温度控制措施,混凝土养护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现浇楼板养护期间,当强度小于10 MPa时,不应在现浇楼板上吊运、堆放重物。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控和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留置混凝土强度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理单位应按《关于正式启用“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东建质函〔2019〕18号)要求完成工程信息写入芯片和试件植入芯片的工作,确保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施工单位应对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应对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按批次进行平行检验,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对于重要部位混凝土施工,参建相关责任主体应进行视频监控,并作为工程重要影像资料保存。在主体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质量验收前应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62号)进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六、加强日常监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园区、镇(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抽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抽测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查各方质量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日常监督过程中,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到龄期混凝土按批次进行平行检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要求责任主体作出相应处理。
(二)加大对现浇混凝土施工不良行为的处理力度。质量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扣分,依法进行处理:
1.混凝土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加水行为;
2.未按规定对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
3.混凝土试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墙、柱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未采取有效的拦截措施;
5.后浇带及施工缝设置、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
6.现浇混凝土未按规定进行养护;
7.混凝土楼板存在严重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
(三)加强混凝土实体工程质量监督联动管理。严查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或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监督抽测发现竖向构件或水平构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以及水平构件(即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依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62号)附件进行处理。对于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1个等级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2个等级以上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楼板厚度未达到设计楼板厚度90%,监督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四)严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任意压缩工期行为检查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所有涉及部位开展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对于任意压缩工期导致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将对工程采取停工处罚。对于住宅工程标准层楼板混凝土施工周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暂停发放或收回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证。
(五)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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