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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细则及解读

发布于:2022-09-08 16:38:0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民生举措,也是践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这件党和国家的大事顺利筹办的重要基础条件,是首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004年,本市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着眼于设施建设,推动本市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对于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关注无障碍设施硬环境建设的同时,对于无障碍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等软环境建设也作出了规定,这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除残疾人群体外,老年人及伤病患者、孕妇、儿童等其他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立法要面对形势。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市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4298590人,占19.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912060人,占13.3%。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7.1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个百分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本市范围内也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推进和完善立法准备了条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对于回应民生关切,实现弱有所扶,总结固化实践经验,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筹备和举办,彰显包容、开放、文明的城市形象,展现大国首都风采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立项。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残联组建立法工作组,广泛听取各方面立法意见。5月、7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意见,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于9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考虑到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要体现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照顾,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其受益群体的范围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包容性。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扩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以便让有需求的群体能够更加广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体现了“广泛受益”的原则。为了推进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走在全国前列,条例与《残疾人权利公约》接轨,引进先进理念,将“通用设计、合理便利”也确定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


三、条例在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四、条例如何回应无障碍设施欠缺、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条例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实现全流程监管;将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确定为所有权人,并对日常维护管理、按照标准和限定的时间进行改造,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给出行需求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条例对公交车、地铁和地铁站、公交导乘系统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要求,确保出行无障碍。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群众反映经常会发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没有无障碍停车位,有的虽然设置了无障碍停车位,但通道宽度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导致乘轮椅者无法从轮椅通道进入人行道或者到达无障碍出入口,以及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比例数量有限,为了优先保障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条例明确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


  此外,针对群众关心、审议意见关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五、条例在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为了让社会成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等因素所导致存在的差异,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助力社会包容性发展,条例规定:支持新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等方面的应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类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支持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设计;明确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要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要求举办有视力、听力残疾人参加的会议和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实时字幕、手语、解说等服务;明确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以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要求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


六、条例在加强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强化全方位无障碍服务保障,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求,提供无障碍服务;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加大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的投入,支持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明确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要求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盲文、大字选票;支持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和盲文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参与无障碍模式的作品制作,扩大无障碍模式的作品供应,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提供便利。


  针对“数字鸿沟”问题,条例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围绕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事项,规定要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在保留和改进传统服务方式的同时,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为了使有需求的群体更加便利地获得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必需品的信息,更加安全、自主地使用相关物品,条例规定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鼓励在食品、药品和日用品的外形或者外部包装上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和使用。


  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问题,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作出了更加便于视力残疾人出行的规定,旨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引导社会公众给予残疾人群体更多的关心、关爱,为其正常出行、自主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支持和帮助。


条例全文


↓↓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障碍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以服务残疾人、老年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服务通用知识读本,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服务水平。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在国际残疾人日、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固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公益宣传。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标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步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步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单项说明。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就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

  (五)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本条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和改造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预约使用提供便利。

  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障碍者出行和换乘公交。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旅馆、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信息无障碍领域的成果转化,支持新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图文识别、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本市鼓励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建设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的国家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

  本市支持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社交通讯、生活购物、旅游出行等领域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设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便利。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举办有视力、听力残疾人参加的会议和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实时字幕、手语、解说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区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同步配备字幕;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区广播电视台应当逐步扩大手语配播节目的范围。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以及辅助服务,开展无障碍预约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有声版、大字版办事指南,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强化残疾人、老年人集中场所和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围绕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事项,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保留和改进传统服务方式,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鼓励在食品、药品和日用品的外形或者外部包装上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市加大对读屏软件、阅读终端等视觉无障碍设备,语音转文字软件、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字幕等听觉无障碍设备以及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等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的投入,培育无障碍终端设备制造产业,支持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在场地、设施、材料提供方面充分考虑其无障碍需求,根据需要提供盲文、大字选票。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儿童读物、工具书以及医学、历史、音乐、技能等领域的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满足视力障碍者的需要。

  本市支持盲文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等建设,鼓励捐赠各类图书和有声读物。鼓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参与无障碍模式的作品制作,扩大无障碍模式的作品供应,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语言文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手语翻译等人才的培养,为有无障碍服务需求的单位提供专业人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当建设或者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分工,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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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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