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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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GB 55015-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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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
(见前述3.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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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规范》增加了“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限定;二、按照《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50155-2015第5.3.2条对“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定义(对工作介质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和分配的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也拟归类为集中式空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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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
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需求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 的工艺空调系统。 6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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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读来有些别扭,“只有”两个字似乎多余了;二、顺应绿色电力逐渐增长的大趋势;三、为南方供暖开绿灯;四、顾及个别特殊工艺性需求;五、否定式陈述改为肯定式陈述,隐含着一种态度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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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
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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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类似上条;二、不仅限于公共建筑;三、“条件”的内容相同但改变了顺序,更贴近工程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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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
3.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3.2.5-1~表3.2.5-3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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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强调锅炉选型“因地制宜”的基本设计原则;二、锅炉的分类据实增加了“燃生物质锅炉”;三、普遍提高了对各种锅炉热效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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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
3.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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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除对应条文编号外未作改动,该条文的重要性和合理性显而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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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
3.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 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 (COP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3.2.9-1的数值; 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2 中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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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各类型机组COP限值普遍提高;二、简化了机组分类方式,也规避了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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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
3.2.13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 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为 OPa (表压力) 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1~表3.2.13-3的数值; 2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大于 OPa (表压力) 的风管送风式空调 (热泵) 机组能效不应低于表 3.2.13-4~表3.2.13-6中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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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对照《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50155-2015,“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拟均属于“整体式空调机(器)”类,其中的屋顶式本来就是风管送风式的一种,无需重复列举;二、整体式空调机(器)除房间空调器外,名义制冷量通常均大于7.1kW,而《规范》对房间空调器已另有规定(3.2.14条),故此处已无需作专门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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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
3.2.12 采用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 3.2.12-1、表3.2.12-2 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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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在表格中将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组分类为水冷和风冷两类区别对待;二、机组名义制冷量CC由3级细分为5级;三、风冷机组普遍为热泵型,其能效考核指标采用全年性能系数APF,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7-2015有关性能系数的规定协调一致;四、普遍提升了能效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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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
3.2.15 采用直燃型嗅化锉吸收式冷 (温) 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3.2.1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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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对机组的性能参数要求未发生变化。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热)系统技术的发展似乎已经遇到了瓶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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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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