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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时未晚:供水企业反垄断合规怎么做?

发布于:2022-09-02 10:02:02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复制转发]


 




一、

反垄断执法的新趋势

New Trends in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一)

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

国家反垄断局成立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从市场监管总局的直属司局升级为副部级机构,并形成了三个反垄断执法司局,分别为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具体分工如下:


竞争政策协调司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反垄断综合协调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反垄断执法一司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反垄断执法二司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查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二)

反垄断法及其

配套法规密集修订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三)


高额罚款不断出现

表1:近年典型反垄断处罚案件及罚金


(四)

公用事业领域:

一直属于监管重点

在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 民生 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 ”。

图1:近年来公用事业领域年度处罚数量


2022年1月-7月 /


公布的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案件有7件,占2022年1月-7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案件总数 43.75%

图2:2022年1~7月公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例


(五)

案件查处时间缩短



2022年2月

凤阳YM供水案,调查历时约 12个月

2022年6月

绍兴KQ供水案,调查历时约 9个月

2022年7月

贵州水投WN公司案,调查历时约 9个月



(六)

新《反垄断法》

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

表2:新《反垄断法》修改内容对照表




供水企业存在垄断风险的行为概述

An overview of the behavior of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with monopoly risk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类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 以及 行政垄断 。对于供水企业而言,需要特别防范的法律风险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认定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是逐步递进的,分别为: 相关市场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

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

供水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包含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 两个方面。具体表述分别为:


1)  相关商品市场 /


a)  供水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是消费者生活必需品,具有便于获得、价格低廉的特点。即便市场上具有竞争性的商品,也无法对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形成替代作用。

b)  公用企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点使得特定区域内仅有一家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同一区域内没有与之竞争的商品。


2)相关地域市场  /


a)  供水行业具有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这决定了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可能有两家供水或供气的企业。

表3:相关案件中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


对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24条。

2)  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


对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23条核定的相关因素。

3)  供水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


公用事业企业天然的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唯一性,非常容易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供水企业的经营区域限于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内,一般是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本地区本行业唯一利用管网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或投入成本大、回报周期长的行业准入特点使得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

表4:相关案件中对供水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表述


3

供水企业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对照目前公布的供水企业反垄断处罚书中界定的行为,供水企业最常见的两种滥用行为类型分别是: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结合案例,具体表现分别为:


1)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


a)  限定交易的方式: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b)  可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 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 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c)  供水企业常见行为

  • 强制将规划红线内的供水等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交由其指定的单位承担;

  • 强制用户从其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依法可自行购买的商品。

2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a)  行为方式:

  • 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 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 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b)  正当理由:

  • 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 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

  •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c)  供水企业常见行为:

  • 违背交易惯例或消费习惯,将用户依法可自行购买的商品与供水服务进行搭售;

  • 在用户购买供水服务的结算方式上,设定拒绝现金结算、要求用户使用指定的银行卡等剥夺用户自主选择权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 无正当理由,规定用户对特许经营公共产品的最低使用限额或者不合理的最低预交费用标准


4

供水企业“无效”的抗辩理由


在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申辩时提到的“正当理由”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但这些申辩未被监管机构认可:

  • 当事人认为自己所经营的领域具有法定垄断地位,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做法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支撑或者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做法有利于今后的管理维护或者是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

  • 当事人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法律责任

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有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这也是目前主要的处罚形式。另一种则是民事责任,既可以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供水企业反垄断 合规建议

Antitrust Compliance Suggestions for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对于供水企业而言,在严监管的趋势下,对涉及用户的相关业务开展合规性审计和设计,建立客户意见(投诉)收集机制,明确禁止事项(红线)是十分必要的。



(一)

供水业务合规性

设计注意要点


1

对于组合销售的材料和工程,应确保可以拆分出售,保证交易对象和消费者拥有选择的权利。      

2

对于公司所运营的基础设施,应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合理确定价格。      

3

如希望通过补贴、折扣、优惠等激励措施限制交易对象只能与公司或其他指定经营者交易时,应咨询公司法律部门,谨慎评估激励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4

如果公司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同或近似,公司应公平对待各交易相对人,给予其相同或相似的待遇。      

5

如如果与交易对象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条款,应咨询公司法律部门,确保存在正当性理由,另外注意在合同中添加保护性条款,如为了促进销售效率、为了消费者的便利与要求、出于商业惯例等原因。      


(二)

充分挖掘相关行为合理性

定期排查梳理收费情况

1

如果企业自查发现可能存在指定开发商、必须选择特定施工单位施工、必须向特定供应商采买材料的行为,应结合法律法规“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以及“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等规定充分挖掘行为的合理性。      


2

对于收取不公平高价等问题,可以结合法律法规对费用定价的公平合理性进行定期排查评估:    

1)  梳理企业自身在采购、管理工程材料的相关成本基本稳定或者随市场小幅波动情况下,材料销售价是否存在超过正常幅度增长的情况;

2)  关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能源供需结构相近的其他区域提供同类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或经营者,所制定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更高的情况。

3)  经横纵向对比发现自身存在整体或部分重点材料价格加价率较高的情况,深入了解原因并及时调整。




(三)

做好用户及相关方的

意见(投诉)管理工作

1

如果供水企业基于安全、便于后续运维等因素考虑,就用户工程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定了一定的选择范围或遴选机制,应当充分关注:

1)  所设定范围或机制运行是否可能实际上仅限制在了少数、且往往可能主要是企业关联方的几家单位;

2)  未能入围进而无法参与到这一市场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就有可能会对企业是否有权设定范围、遴选机制是否合理等提出挑战。


2

若现实中已经有这方面的意见或投诉,企业也可以充分思考所设定范围或遴选机制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





(四)

供水企业须明确禁止事项

1

强制申请办理水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      

2

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

通过设置技术障碍、扣取下游企业保证金、提供有条件的折扣、缩短付款周期等方式,迫使交易对象只能与公司或其他指定经营者交易。      

4

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费”的最低限额。      

5

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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