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卫健委发布,8月28日0-24时,深圳新增11例阳性病例, 其中一例为项目人员 。
病例10
男,31岁,居住在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生活区,在隔离密接人员中发现。
8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令的通知》(深宝住建事务〔2022〕66号):
8月28日凌晨,中建*局 技术总工李某被确诊 为新冠肺炎感染者。
经查, 曾到我区四季花园项目检查 。 8月28日下午,责令 项目全面停工 。
据了解,我区 勤诚达云邸项目 也因参加中建*局土木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造成参会管理人员1人隔离、6人封闭管理、 工地不得不全面停工 。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栏目显示,8月30日,2家企业和相关人员被予以红色警示,原 因为“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阳性病例”。
依据深圳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
(六) 依法禁止红色警示对象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1.公开招标的项目,红色警示在截标前已经生效的, 招标人应拒绝红色警示单位或人员参与投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措施 对红色警示单位或人员进行锁定。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被红色警示的,在红色警示生效期间,依法 不予办理 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 施工许可 。在红色警示生效前已经签订合同或者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除外。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在12个月内被2次红色警示的, 用人单位必须对红色警示人员进行更换,更换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要求。
8月29日,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关于强化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紧急通知 》:
1、进一步强化人员管控。 本周内 , 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工地内居住 ,驻场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确实无法在工地居住的,应居家办公。
2、纳入高风险区的。 停工,封闭现场,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所有人员封闭隔离 。
目前,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生活区、安居尚龙苑工地划为高风险区。
3、纳入中风险区的。 停工,封闭现场。严禁使用会议室线下开会 。
目前,卓越工程工地划为中风险区。
4、纳入低风险区的。项目所有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工地。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导致出现阳性病例的 , 取消施工、监理单位一年内在深圳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
附深圳原文: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减轻建筑工地及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发展压力。此前 住建部发文明确 ,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全国31省市跟进发文。
住建部《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 《 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 可计入工程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 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 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 ,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 建立“一人一档”制度 ,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 ,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 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 。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 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 ,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 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 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 。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 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 ,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 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 ;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 ,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 ,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 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 ,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 ,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 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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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省市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政策汇总
2022年8月13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 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
2、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停窝工损失费: 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 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
赶工增加费: 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
降效增加费: 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价格风险费: 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 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
原文链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10/202208/949e2e77074b417fac19a56fb4058db9.shtml
2022年7月12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 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 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 (下图)。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计入其他项目费 , 只计取税金 。 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 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 清理、修复费用 ;
3. 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 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
4. 施工现场加强 消杀 、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 物资发放费用 ;
5. 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 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
6.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 赶工费用 。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对于协商分担部分, 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 。 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
1. 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 管理人员和工人 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 工资 ;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 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
3. 由于交通管控, 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 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 降效费用 ;
4.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 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
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 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 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 ,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12/art_49384_10540032.html
2022年7月7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1、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 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
2、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赶工增加费: 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降效增加费: 疫情应急防控(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 分别调增20%。
价格风险费: 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引发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上涨 ,根据我省有关调整人工单价及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等相关规定, 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原文链接:
http://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207/t20220707_6602294.shtml
4月21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提出: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 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
疫情防控措施费 是 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 。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 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疫情防控措施费率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3.98% |
4.21% |
三、 因疫情防控造成 施工降效、窝工 ,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 赶工 所发生的费用 , 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 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 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
四、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 协商合理分担 。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 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 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原文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2/4/21/art_119936_10306378.html
2022年4月22日,吉林省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 , 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 。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 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 ,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 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 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 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 。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 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
(一) 人工费 :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 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
(二) 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 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
(三) 疫情防控费 :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 按55元/人?天计算 (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 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 ,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予以顺延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 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
原文链接:
http://jst.jl.gov.cn/gczj/wjxx/202204/t20220422_8437100.html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本通知 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 明确: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1.防控物资费: 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
2.防控人员费: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 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 按5元/工日计算 ;不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 3.88% 计算。
四、 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
五、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且 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原文链接:
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112/t20211208_3903255.shtml
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298号)。
一、工程停工或延期相关费用
一是本次疫情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延续,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 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 ,因发承包双方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 由责任方承担 。
二是因疫情防控造成停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 不可抗力 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 , 停工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停工损失费用计算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 停工损失费 计算规定。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承包方应响应发包方合理工期要求,积极做好不停工各项工作,并及时确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的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配合并及时给予确认。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 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 , 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
三、人工、材料及机械相关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的,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 发承包双方应尊重客观现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
原文链接:
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1/12/115011.shtml
2021年10月1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一、在工程概算造价中 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 , 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 0.2%~1.2% ,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 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 ,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22_5748087.htm
原文链接:
http://zjt.xizang.gov.cn/xxgk/zjtwj/202108/P020210806452036436297.pdf
2020年9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疫情防护费
2020年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疫情防护费(含疫情防控物资及疫情防控专业人员费用),已签证的按签证计算;未签证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 按45元/人·天计算 ,如建设单位提供疫情防护措施,则扣除相关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进行人员隔离及核酸检测的,隔离费用及核酸检测费用(不含医保报销部分)按实计算。
二、关于人工、机械调整
2020年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机械单价上涨及人工、机械降效的,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及情势变更处理原则,有签证的按签证计算;未签证的按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 人工及机械乘以1.15系数计算 。
三、其他规定
(一) 疫情防护费及人工、机械调整 均只计取销项税及附加税费 。
(二)本通知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20〕7号)配套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tzgg/tzgg2jzgl/202009/t20200910_13718481.html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 合理顺延工期 。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 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
2.人工工资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 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
3.材料价格 :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 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tzgg/tzgg2jzgl/202002/t20200214_11179061.html
工程承包方 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hebei.gov.cn/zhengcewenjian/tfwj/202006/t20200618_289562.html
2020年5月9日,内蒙古发布 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zwgk/tzgg/202101/t20210121_636051.html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 由责任方承担 。
二、费用调整
1、人工费。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上调2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结合市场人工工资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执行。
3、防疫抗疫费用。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 每人每天增加40元 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 每人每天增加25元 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
4、临时设施费。 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减少人员聚集、增加员工宿舍等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的 临时设施费率上调50%调整 ,并及时 签订补充协议 ,或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三、其他
1、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 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工程造价, 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
2、上述第二项第1、第3、第4条,第三项第1条调增的 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zjt.gansu.gov.cn/zjt/c108348/202105/228ccbfd08ad4dc19a24c6cfcfffae49.shtml
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js/tzgg1/202003/e8b7d57d1d01441299d84e99500881e2.shtml
原文链接:
https://jst.nx.gov.cn/info/1441/31593.htm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 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 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 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原文链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tztg/qtwj/gcjsltz/1715414/index.shtml
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 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 ,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xwzx/zxdt/content/post_2911470.html
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 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 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 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原文链接:
https://sfj.sh.gov.cn/2020jcgk_zdjc/20201027/c228de2e23c742bca814d107f960de5e.html
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 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j.gov.cn/xwzx_70/zjdt/202011/t20201130_4185757.html
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 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 ,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
原文链接:
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7385401.html
原文链接:
http://hnjs.henan.gov.cn/2021/06-25/2171410.html
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原文链接:
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002/t20200225_6085311.html
费用调整事项:
1.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 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 。 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停工损失费用 。 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施工降效费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 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原文链接:
http://www.zjzj.net/news/2/10/detailed/f9b471446fa2ac43017066e7dfed33a7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 顺延工期 。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由发包人承担 。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 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 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 , 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 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6907477.shtml
费用调整
(1)疫情防护费: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 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原文链接:
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1/15652.html
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疫情防护费用: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 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 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原文链接:
http://zjt.ln.gov.cn/zfxxgk_145864/fdzdgknr/lzyj/bbmgfxwj/lzj_148039/202011/t20201130_4037046.html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gk/csjs/202002/t20200219_50099414.html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原文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2/15/b3285802b851449ea1faec8e66d46048.shtml
费用调整 :
1.疫情防护费 :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 :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 : 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原文链接:
http://www.yn.gov.cn/ztgg/yqfk/yqztyqfkzccs/yqztsjzccs/202108/t20210831_227238.html
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 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 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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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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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二次输送泵-机械化施工效率高混凝土二次输送泵可以说是推行机械化施工过程中一款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施工设备,所需劳动力少而且操作简单方便,不仅为施工方节省了不少施工时间也节省了大量成本支出。混凝土二次输送泵可以很好的适用室内构造柱和狭小洞体施工,其本身的体积也不大,而且很多都是装有电动行走轮的,受空间局限性少,进出转场等比较方便。 混凝土二次输送泵的作业功率也不大,只有5.5kw,只需要接上三相电或者一台电机就能够正常工作。混凝土二次输送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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