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放管结合,现将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以及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下放至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类别如下↓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补强专业、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专业、特种防雷技术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人员配置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资质标准,切实做好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业绩征询、核准以及批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不定期对下放资质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审批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暂停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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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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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用规范]GB5503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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