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1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 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 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F.0.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F.0.2的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精确至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F.0.3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掼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F.0.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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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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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E.0.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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