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各省市财政厅、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等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
取消投标报名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31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政策汇总
贵州贵阳:2022年7月21日,贵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筑财采【2022】10号),即日起,凡是进入我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将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近日,宁夏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自2022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自治区内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河北沧州:6月7日,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6月15日起,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省: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吉林省长春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
政府采购活动推广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广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2022年5月30日,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要求,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黑龙山省黑河市:
黑河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市财采发[2022]10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优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2022年4月19日,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州财政局下发《关于取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采项目投标保证金设置和收取的通知》,其中明确,红河州辖区内凡是组织实施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新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不再设置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昆明:鼓励取消或降低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取消收取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鼓励各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如下: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陕西安康:自2022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陕西铜川: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政府采购成本,日前,铜川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取消采购文件收费,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再明确:
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包头:自2019年3月1日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组织的资质入围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项举措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2021年6月1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文件支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如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相关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做出四项要求:
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2020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2020年6月18日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可减免投标保证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扣除研发费用。
上海闵行:
上海市闵行区印发《关于鼓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的通知》:2021年4月1日起,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及100万元(含)-400万元工程项目,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取。
2020年3月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提出:在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
山西晋城: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在我市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取消投标保证金,同时不再收取相应保函。
2020年2月,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202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在保证金方面提出,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2020年2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设定投标和履约担保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比例,大力推广使用投标和履约保函,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加强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金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加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企业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行为依法合规。
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017年6月,青海省《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明确,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压力。
虽然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两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多地又将比例由3%将至1.5%。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021年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2021年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明确: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1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3
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4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20条具体举措,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多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密切相关。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施意见》还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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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确实是好消息,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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