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 吊车梁、楼盖梁、屋盖梁、工作平台梁以及墙架构件的挠度不宜超过表B.1.1所列的容许值。
表B.1.1 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注:1 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vT]为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如有起拱应减去拱度)的容许值,[vQ]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的容许值;
3 当吊车梁或吊车桁架跨度大于12m时,其挠度容许值[vT]应乘以0.9的系数;
4 当墙面采用延性材料或与结构采用柔性连接时,墙架构件的支柱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l/300,抗风桁架(作为连续支柱的支承时)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l/800。
B.1.2 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工作级别为A7、A8级起重机的车间,其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由一台最大起重机横向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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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受弯构件的挠度容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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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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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一般规定17.1.1 本章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0.20g),结构高度不高于100m的框架结构、支撑结构和框架-支撑结构的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地震动参数和性能化设计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17.1.2 钢结构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采用。17.1.3 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结构构件在整个结构中的作用、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经综合分析比较选定其抗震性能目标。构件塑性耗能区的抗震承载性能等级及其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性能目标可按表17.1.3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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