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一出何谓“打倒一片”!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作为强条,将在2023年3月1日废止)
防护区需要开设泄压口,是因为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有了泄压口,一定有灭火剂从此流失。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而灭火浸渍阶段内的流失量却没有包括。对于浸渍时间要求10min以上,而门、窗缝隙比较大,密封较差的防护区,其泄漏的补偿问题,可通过门风扇试验进行确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有关气体灭火防护区条文如下
8.0.2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即防护区 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需满足相关要求,但 没有明确要设置泄压口。
有小伙伴还没明白为何那些强条会废止,在此再说明一下,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告,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同时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其中包括以上《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有关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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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本人理解可能只是不作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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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路是这样的,算一下药剂喷出来后的压强,如果超过1200pa,就要做泄压口,这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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