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 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启示意义】
二、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委托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 编制《年产10万吨高性能粉体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4月,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单位上报的环评文件并公示后,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环评文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资料。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建设单位拟建项目有关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拟通过租用村民房屋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用房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并将租房工作交由环评编制单位办理。环评编制单位负责人收集房主姓名后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肖某未实地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便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附件送审。
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建设单位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邓某处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肖某分别予以处理。
目前,在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的帮扶指导下,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13户村民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不再用于居住用途,项目现已取得环评并通过验收。
三、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查处情况】
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造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8.6万元罚款。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编制人员张某失信记分20分。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环评批复文件。目前,该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项目已停止建设,并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正在报批中。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中:
二十五、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中规定: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万的下限……很多报告书、大点的监测都超过十万呀)
(三)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行政处罚法 》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明确 通报批评是属于行政处罚处分, 这…… 二年内因环评、监测虚假证明受到通报批评三次就应立案追诉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2人已点赞
分享
环保法规
返回版块1441 条内容 · 84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将废止,以下几种固废不再属于危废!以下为正文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