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鉴定通规》4.2.2第1款
《鉴定通规》5.1.4
《鉴定通规》5.3.2
《鉴定通规》5.3.3
本文就“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的两种不同的解读进行详细说明,最后请各位 投票选出您认为解读更有道理的,欢迎留言区讨论。
02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解读一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是原建造时的设计所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的要求。且如果目前已经改变了地震 设防 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应按现在的地震 设防 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来核查建造时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由于文字表述容易变成绕口令,用例子来表述,似乎会更明确。
例1 98年在7度区,地震分组为二组,建造的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现该建筑所在区域设计烈度为8度, 地震分组为二组 ,该建筑的设防类别为乙类了。“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是?
例2 2005年在8度区 ,地震分组为一组, 建造的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现该建筑所在区域设计烈度为7度 ,地震分组为二组, 该建筑的设防类别为丙类了。“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是?
例1 解读一: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 按8度区 , 地震分组为二组, 乙类鉴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对该建筑的要求,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能力的要求。 考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例2 解读一 :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 按7度区 ,地震分组为二组, 丙类鉴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对该建筑的要求,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能力的要求。 考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小分岐:1-1各相关参数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取值。恒荷载、活荷载分项系数取1.3和1.5,抗震分项系数取1.4,活荷载等按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取值。
1-2 各其他相关参数按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混凝土设计规范》 等取值。
1-3后续使用年限大于40,小于50年的,不考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理由:
1.抗震设防要求应该执行现行抗震区划要求。
2.《鉴定通规》目的是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达到这种抗震水平才是可以接受的。
03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解读二
“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 中的 “ 原建造时的 ” 、 ”抗震 ” 、 “要求”都是设计的定语和状语,主语是“设计”。所以指的是: 在建造的时间节点 ,设计对抗震要求意图的一个表达。
例1 解读二: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 按7度区 ,地震分组为二组, 丙类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和原设计图纸“取大值”对该建筑的要求,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能力的要求。 不考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例2 解读二: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指的:按8度区 ,地震分组为一组, 丙类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和原设计图纸“取大值” 对该建筑的要求,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能力的要求。 不考虑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注:原设计可能高于当时的设计所采用的系列规范的要求。
理由:
1.未达到原设计工作年限,原设计可以承担该部分的责任。 鉴定时不降低于原设计意图应该达到的要求。
2.该方法鉴定不至于过多的加固因设防区变更对该地区既有建筑多出的加固量。且因为有按后续使用年限对应的A类或B类的鉴定要求,考虑了现行的抗震设防烈度、分组和设防分类等因素,可保住底线。
3 不考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理由为:抗震措施,应对的是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抗震承载能力,应对的是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抗震措施目前的研究不足以定量。《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让步,只能在明确表明可以的情况下使用。 “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补充的是不降低原的设计水平,不适用。
04
题外话
标准规范出来后,如果出现争议点,是以标准规范编制人的解读为准吗?
我的理解是正式勘误或能闭合且合理的理解都是可以的,而不单是主编人的解释。
因为标准规范是整体编制人,审核人及标准批准发布单位的集体意见的表达,且吸纳了行业内整体意见的。有的局部和标准主编人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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