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偏心矩(图13.1.4)。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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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钢管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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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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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构件连接一般规定11.1.1 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和作用力的性质选择其连接方法。11.1.2 同一连接部位中不得采用普通螺栓或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共用的连接;在改、扩建工程中作为加固补强措施,可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承受同一作用力的栓焊并用连接,其计算与构造宜符合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5.5节的规定。11.1.3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抗剪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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