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铝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罚款10万!只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
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铝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搅拌工序,搅拌罐未加盖,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较为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中,企业普遍存在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等问题,具体如下:
1、废气收集效率较低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2、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 UV光解 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UV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UV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UV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 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 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便排放。
活性炭吸附箱
工作原理:
当废气由风机提供动力,负压进入吸附箱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层,由于活性炭吸附剂表面上存在着未平衡和未饱和的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因此当活性炭吸附剂的表面与气体接触时,就能吸收气体分子,使其浓聚并保持在活性炭表面,此现象称为吸附。利用活性炭吸附剂表面的吸附能力,使废气与大表面的多孔性活性炭吸附剂相接触,废气中的污染物被吸附在活性炭表面上,使其与气体混合物分离,净化后的气体高空排放。
适用范围:
活性炭吸附箱主要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活性炭吸附剂可处理净化多种有机和无机污染物:苯类、酮类、醇类、醚类、烷类及其混合类有机废气、酸性废气、碱性废气;主要用于制药、冶炼、化工、机械、电子、电器、涂装、制鞋、橡胶、塑料、印刷及环保脱硫、除臭和各种工业生产车间产生的有害废气的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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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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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 UV光解 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UV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UV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UV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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