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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个VOCs执法检查清单 VOCs执法检查必看问题

发布于:2022-08-25 09:25:25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一、台账要求

1.是否建立原输科台账,包金采购、使用清耗、库存结余情况

2.是否建立生产产品台账,包含产品产量。销售记录,库存记录

3.是否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整报告

4.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送货单,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

5.台账是否保存三年以上

二、源头控制

6.对照通告要求是否生产应淘汰类的产品

7.对照通告要求是否使用应淘汰类的生产装置

三、密闭要求

8.含VOCs的原料储存过程是否密闭

9.含VOCs的原料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10.含VOCs的原料调制(预处理)过程是否密闭(如调漆间、调漆位置)

11.含VOCs的原料投加过程是否密闭

12.含VOCs的中间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

13.含VOCs的中间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14.含VOCs的中间产品投加过程是否密闭

15.含VOCs的成品(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

16.含VOCs的成品(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17.含VOCs的成品(产品)投加、灌装、包装过程是否密闭

18.涉及VOCs的投料口、卸料口、灌装接口、包装设施在未使用时是否密闭

19.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是否马上密闭(包括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过滤棉、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污水处理废弃物等)

20.含VOCs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间是否密闭

21.含VOCs的危险废物输送、转运、转移是否密闭

22.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向(或生产设施)车同门密是否密闭

23.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车间门窗是否设置常闭警示标示或操作规程

24.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问是否有未收集的排气风扇(或换气风扇)

25.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门是否设置阻隔设施(双重门等)

26.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为微负压

27.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是否存在漏气点位

28.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过程是否密闭收集

29.含VOCs物料分离精制过程是否密闭收集

30.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是否减少VOCs逸散

31.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是否加盖密封

32.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是否收集处理

33.VOCs集气管路是否标明废气走向(现有标示总个数:

34.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是否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四、治理设施

35.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记录

36.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37.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一致

38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已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是否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

检查最大可能点位包括:原料仓库(储罐)、危废仓库及无组织排放最大可能点至少三点

39.VOCs治理设施是否设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净化效率是否高于50%

40.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

41.是否公示V0Cs治理设施的工艺总体介绍

42.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

43.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44.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维护制度

45.公示的位置是否为治理设施场所处

46.公示的场所一共几个位置?(一共?个位置)

47.公示场所具体位置:

48.所有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公示环保举报投诉电话12369

49.是否记录VOCs治理设施的关键技术指标,如焚烧(含热氧化)要记录燃烧温度。

50.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是否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包括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记录最新更新的日题

51.排气简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2)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52.是否还有设置其他任何VOCs废气的排放口及出风口

53.使用活性碳处理工艺废气进活性碳吸附箱前配有干燥工艺,并公示除湿剂更换周期和填充量

54.使用活性碳处理喷漆废气的进活性碳吸附耀肛是否配套颗粒物去除工艺

55.排气筒是否按《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设置采样口

56.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采样平台

57.排气简采样口附近是否配备固定电源

58.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59.排气简采样口后是否还有其他废气接入排气筒


图解丨VOCs执法检查必看问题

对应法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好资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3-01-19 1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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