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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建筑合建-建筑分类误区,8大争议探讨!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石峥嵘:有观点认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应按公共建筑进行建筑分类,不妥!现行《建规》5.4.10已明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要求,两者的建筑分类有别,应根据各自建筑高度,依《建规》5.1.1规定分别进行建筑分类,不应划为单一的公共建筑,更不应引入“商住楼”概念。同时,本文探讨“建筑高度计算”、“上人屋面室外设计地面”、“消防电梯层层停靠”、“防火要求适应原则”、“耐火等级适应原则”、“防烟建筑高度”、“外墙保温及装饰”等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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