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或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
施工图设计审
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目标落实情况的审查。
(2)政府投资项目(如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一般可由当地政府、建设主体筹集资金。社会投资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一般由企事业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当地政
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生态建设情况,通过建立激励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投资。
(3)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等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控制。(4)施工现场应有针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5)低影响开发设施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6)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7)有条件地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可在整个工程经过一个雨季运行检验后进行。
知识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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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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