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检查
1.坡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平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3.多种形式屋面: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
5.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高度≤2.2m;或室内外高差≤1.5m;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1.5m;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检查
建筑层数按照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可不计入建筑层数情况: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论面积大小,均不计入层数)。
火灾危险性检查
1.一般原则:
对于厂房或仓库,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2.特殊情形:
厂房:S<5%本层(防火分区)按较小,或丁、戊类油漆工段<10%且不蔓延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较小确定;丁戊类油漆工段、封闭油漆、保持负压、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喷漆工段≤20%,按较小。
仓库: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耐火等级检查
一.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适应性
1.建筑面积≤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当建筑面积≤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4.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适应性
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可建造的最大建筑层数有所不同,检查要求:
1.厂房:二乙6,三丙2,三丁戊3,四丁戊单;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
2.仓库:甲1,三乙1,三丙可固丁戊3,四丁戊单;一、二耐火等级的乙类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氧化自燃物品和丙类液体仓库层数最多为5层,一、二耐火等级的丙类固体仓库、丁戊类仓库层数不限。
3.多层民用:三级的建筑允许最多层数为5层,四级的建筑允许最多层数为2层。为便于记忆,简化为3542。
4.商店、展览、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三级耐火等级时允许最多层数为2层,四级耐火等级时只能为单层。为便于记忆,简化为3241。
防火间距检查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防火间距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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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础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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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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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涉及时间汇总分析火灾持续时间 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3.采用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防护冷却系统时,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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