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
省司法厅召开江西省行政复议
“进园区、商会、企业”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暨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10件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有限公司 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案
案例三
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案例五
某陶瓷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
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法拍方式取得50.88亩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用地45.88亩、综合用地5亩。申请人在5亩综合用地上开发建设项目,因项目工程未批先建而被某经开区城管局责令停止建设,之后,该项目因未得到相关审批手续无法复工续建,多年来成烂尾状态。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为解决历史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将5亩综合用地按商住用地性质并根据其建设现状进行收储,再按现状挂牌出让。因案涉地块面积偏小不符合土地出让规定,制定的方案无法实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再次提交《关于办理5亩综合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请求被申请人调整解决方案为“将5亩综合用地登记为商住用地使用性质并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回复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批准回复。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被申请人应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以现状作参考明确规划指标,变通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诺,更有利于本案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案例七
某环保材料厂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案例八
某农业公司不服某城管执法大队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例九
某冶炼有限公司不服某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例十
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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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之碳源的选择为缓解和控制水体的富营养化,国家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然而,当前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低碳相对高氮磷的水质特点,由于有机物含量偏低,采用常规脱氮工艺无法满足缺氧反硝化阶段对碳源的需求,导致反硝化过程受阻,并抑制厌氧好氧菌增殖,使得氨氮(NH3—N)DE 同化作用下降,大大影响了污水处理厂脱氮效果,尤其进入低温季节情况更为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反消化缺氧区的体积,延长反消化时间来增加脱氮效果,但这种方法需要扩建污水处理厂,基建费用高,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缺氧区投加外碳源,以补充碳源的方式提高反消化速率,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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