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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要求哪些场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备用照明汇总

发布于:2022-08-17 06:30:17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复制转发]

一、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且不应低于151x。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2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10.4.8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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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cr
    wucr 沙发

    好资料,谢谢!

    2022-08-17 12:11:17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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