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8月2日发布的来信选登显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废水达标是否可以不设置处理设备”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主题: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废水达标是否可以不设置处理设备
内容:含一类废水监测达标不经设备处理,仅在车间排出口设置取样口,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规定、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污染防治设施或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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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处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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