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措施。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建立全区统一的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零门槛入驻。推进区域评估成果扩面和评估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入园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按规定不再进行相应事项的评估评审。
(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交通、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金融机构不得向建筑业企业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五)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探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六)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七)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专业细分领域开展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向“专精特新”发展。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升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鼓励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的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各等级的资质。取消违规或变相设置的市场准入障碍,清理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的各类限制条件。
(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央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机场、大型桥隧等项目建设。修订自治区龙头企业名录和标准,对现有龙头企业进行评价、认定、剔补,保持企业的活力。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项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各盟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确定一批本地区企业加以培育发展,形成企业集群。有条件的园区可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场所和生产基地。
(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区外项目建设,推动本土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纳入自治区内各类评优评奖范围。交通、水利等行业可参照执行。
(十一 )推进新
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 0.3%、 0.7%、 1.0%。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十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2023年起,自治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技术,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
(十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支持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及科研院所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1/3。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
(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建立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形成推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六)开展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将助企纾困措施落实到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服务企业的全过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当地建筑业企业生存发展状况,梳理列出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名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结对帮扶1家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作专班,对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解决一项、销号一项,帮助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题评估。
(十七)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适当降低项目贷款利率;在贷款受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
(十九)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将失信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依法依规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根据企业在自治区业务开展情况和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区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技能内蒙古行动”为契机,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扩大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满足全区建筑业企业发展需求。对引进的建筑业企业高层次专业人才,推荐参加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青年杰出人才和“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等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加强对装配式建筑、BIM等新兴职业(工种)专业人才的培养,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拓宽人才选拔评价渠道。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编制标准规范和研究课题、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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