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15时58分,杭州市凤起东路高井头公交站旁工地施工时,施工用三轴桩机的一根支撑倾倒,导致路面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和一辆货车与支撑发生碰撞。事发时,两辆车均只有驾驶员,目前均及时送医救治。
接报后,杭州上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区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消防、交警、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及属地街道正全力做好交通疏导、工地险情排除、伤员抢救工作。
记者从公交部门了解到,经过事发现场被砸的是一辆537路公交车,当时车上没有乘客,司机受了点轻伤,没有大碍,已经送往医院。
“听说是打桩机的一个部分倒下来了,砸中了两辆车,一辆是红色货车,一辆是公交车。”一名从现场出来的工友告诉记者。
这位工友还说,事发时公交车正沿着凤起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而货车是由西往东行驶。“倒下来的时候,声音可大了。”另一名工友接着说,当时他正在附近一个工地干活,被巨大的声响吓了一大跳,然后没多久就听见有人在喊“出事了”。
“公交车司机在消防员来之前就被救出来了,送上了120。但货车司机情况好像挺严重的,消防员到达后救了好一会儿才把人救出来。”
在杭州市凤起东路沿线,记者看到了不少类似的打桩机。“打桩机怎么会倒下来?真是有点慌的。我每天都要骑电瓶车从附近路过。”一位路过的市民说。
今年以来已经发生数十起这样的事故。桩机安全应该引起岩土施工人员的重视!
宁波企业家被桩机砸中身亡,海归女儿也遇难,家人嘶喊冲向事故地
6月24日,浙江宁波“打桩机突然砸扁行驶轿车”事故出新进展,死者身份确定,系激智科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赵庆,今年52岁。
来源: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正观新闻、宁波同城会、筑龙岩土等
6月22日 上午8时30分许, 宁波市鄞州区一工地桩机倒塌 ,引发关注。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东部新城芳草路和会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有一桩机倒塌至东侧芳草路上,导致一黑色轿车被压, 车内有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2017年11月20日,山东聊城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 桩机倾倒 ,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 造 成4人死亡,4人受伤 。 据调查报告显示, 8人被追刑责 。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1、建设单位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 建设单位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且 拒不执行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 的行政指令,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2、施工单位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 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由社会人员陶某业 租借施工单位资质 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陶某业 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法承揽桩基工程 ,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管理。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 对于该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致使 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
1、翁某盛,建设公司工程部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为加快施工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展桩基施工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忠,建设公司总经理,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非法建设,并且 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非法建设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勋,中共党员,建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给予其党纪处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峰,桩基工程现场桩机司机,负责桩机操作。未取得桩机操作证,违章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山,桩基工程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桩机作业。未按照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孙某祥,桩基施工班组长,负责带领桩基施工工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未对打桩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就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向工人进行详细说明,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陶某业,桩基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桩基施工作业,负责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桩基施工。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情况下,租借资质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田某,施工单位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允许陶某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违法将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租借给个人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未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该企业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系统内通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对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抢工期、赶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行政指令,仍未按要求停工,继续进行非法建设;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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