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5】27号
苏州市公安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主要是为了给灭火救援提供有利的条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消防电梯直接进入着火的防火分区接近火源实施灭火救援等行动。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二、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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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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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客货电梯开向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原则及要求!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石峥嵘: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员灭火救援的桥头堡,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规范许可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以确保消防电梯安全运行和消防员行动安全。确因实际功能需要,住宅建筑的客货电梯可以开向消防电梯前室,但应采用可靠的保障措施。公共建筑人员繁杂,消防电梯前室应保持相对独立,考虑实际运行中的不可控因素,客货电梯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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