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电气的都应该看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对3.2.1和3.2.8这2个强条都很熟悉,做电气设计肯定是不能违背的。但是该规范的条文解释就有些奇怪了,在3.2.8的实施、检查解释中,出现了:
“如达不到双重电源的要求,应要求其另行增设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市政电源或增设自备电源或应急电源”,和多位设计、审图人员讨论,就是允许采用柴发作为双重电源其中的一个电源,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不管是一类负荷、二类负荷、三类负荷都可以采用一个市电加柴发的供电模式,现在很多设计单位和图审也是这样做的。这是不是很颠覆的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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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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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应急电源有多种,需要注意中断供电时间,并不是所有设备靠一台发电机就能满足的。参GB51348-2019下文。
3.3.9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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