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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部门联合发布:施工图审查新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于:2022-08-08 09:18:08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抽查工作。

建立北京市勘察设计 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该体系自 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2年。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京规自发〔2022〕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8月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

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本着守信践诺的原则,共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内容和质量作出书面承诺后,项目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各环节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地下管线、场地环境和周边条件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要保障必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费用,不得随意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深度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督促指导勘察、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制度。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深度规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履行质量内控制度,按规定签署质量承诺书,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图上传存档备查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依法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   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存档备查施工图时   ,承诺其编制的技术文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2)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符合消防安全性;
(6)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
(7)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8)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9)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10)上传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11)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1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后,建设单位分别联合勘察、设计单位签署质量承诺书,同施工图一并上传我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存档备查。施工图一经存档备查后,即作为事后抽查的对象。

第八条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推送市区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验收的依据。备查项目信息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和人员业绩的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在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签章,由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上传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

第十条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依托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质量进行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和面向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两类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本办法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附件 1-1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质量承诺书

本项目建设单位                 和勘察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对      项目勘察工作和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外业勘探、土工试验和报告编制等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为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场地环境、地下管线等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为工程勘察各环节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合理的周期和费用保障;
三、勘察文件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深度规定要求;
四、外业勘探工作符合我市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
五、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完整、真实、有效,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六、已严格履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审核过程存档可查;
七、对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将积极落实问题整改,诚实守信并接受社会监督,若出现违反本承诺行为,愿承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愿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本项目建设单位         和设计单位         (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 , 对          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和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为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场地环境、周边条件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为工程设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合理的周期和费用保障;
三、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四、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六、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符合消防安全性;
八、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
九、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十、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一、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二、上传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十三、已严格履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审核过程存档可查;
十四、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将积极落实问题整改,诚实守信并接受社会监督,若出现违反本承诺行为,愿承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十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填写说明
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工程项目名称应与规划审批文件项目名称一致;签字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
二、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单位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开展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管部门联合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并牵头组织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参加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情况。

第三章 事项清单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托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开展“互联网 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的主体,可联合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技术检查。

第七条   联合抽查对象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上传的勘察报告、地基处理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共同承诺内容。

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抽查结果及相关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等信息,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鼓励通过保险等市场机制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对主动投保工程设计保险的项目,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可适当降低施工图质量抽查比例。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抽查:
(一)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六)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其中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八)是否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九)是否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十一)上传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签字盖章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十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推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各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同步开展抽查,第三方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照抽查内容完成抽查工作,并出具《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具体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意见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出异议申诉。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针对有异议申诉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组织研究、论证,并将结果告知申诉单位。

第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下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书》(以下简称《整改告知书》),并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整改告知书》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下发,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整改告知书》立即整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以设计变更的形式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现场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整改,相关设计变更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同步抄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工作联席会议定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统一将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在相关网站及时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出现失信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各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状况对相关单位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宣传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2020〕5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质量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对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依规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和使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价信息由 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组成,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前审查、事后抽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满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未履行告知承诺事项等情况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满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认真履行告知承诺事项等情况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是指采取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措施,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用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信用评价信息动态更新,定期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公示,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每年赋予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基础分均为 12 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信用行为分类增减相应分值,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一)   勘察、设计单位
1.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6 分的,进行质量监管预警。
2.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8 分的,可约谈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
3.一次性扣 12 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4.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在事后抽查中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只存在一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
5.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在事后抽查中存在两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6.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达到 12 分的,整改完成后重新赋予信用分值。
(二)项目负责人
1.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6 分的,进行质量监管预警。
2.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8 分的,可约谈该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
3.一次性扣 12 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4.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只存在一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
5.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存在两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6.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达到 12 分,完成整改后重新赋予信用分值。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起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修复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条   在信用公开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绿、黄、红”三色标识。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抽查比例、抽查频次、资质资格以及招投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将作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完善联合监管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
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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