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措辞的严谨和精确是其基本要求,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一些规范条文中会出现例外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凌驾于规范的条文之外,在规范表述中采用可不计(入)和不受此限来进行描述,下面我们看看有哪些吧。
一、不受此限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系统在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可不受此限。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
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住宅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注意: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应注意这些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是否大于1/4,大于1/4则要计入建筑高度。
1. 人防工程中,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
2.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计算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时,“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
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
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固定窗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知识点:规范中的“不受此限”“可不计入”汇总
来源: 消防工程师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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