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包工头”模式并非法律禁止,但发包方存在风险,因此尽量不要使用“包工头”模式,如必须使用,可参考本文提出的相关处理建议,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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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承包并非法律禁止,但发包方存在风险
1、个人劳务承包的含义
“业务外包”模式中的承包单位,如果是个人,那就变成了“个人劳务承包”,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头”,在建设施工领域最为常见。注意这里不是个人自己完成承包业务。
“包工头”法律关系△
个人劳务承包下有发包方、包工头、劳务人员三方。
2、法律并未一般性禁止个人或包工头的业务外包
首先,现行法律并未一般性的禁止个人或包工头承包,而且实务中在建筑施工领域仍大量存在包工头的现象。就像个人可以到农贸市场上去卖自家种的粮食一样,任何人都是一个合法的经营个体,任何人也都可以合法的“出售”自己的劳务。进一步推理,任何人当然也可以带领几个人“出售”劳务。法律并没有禁止,也难以禁止。
其次,很多服务是有资质要求的,个人及包工头无法取得资质,则不能从事这些特定服务。
总的来说,“包工头”用工模式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体现,随着经济水平地提高,“包工头”用工模式应该会越来越少。
3、个人劳务承包关系下,发包方对劳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有几种可能性
1)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伤责任。
2)不认定劳动关系,但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责任。
3)不认定劳动关系,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4)不认定劳动关系,也不承担其他责任。
02
对包工头用工模式的处理建议
综合来看,面对包工头用工模式,律师可以为发包方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1)尽量不要使用“包工头”模式,尽量由公司而非个人承包。
如有必要,律师甚至应主动帮助设立一家劳务公司。即使承包方是个体工商户,因为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也能大大降低发包方风险。
2)如果是金额较大、较大型的劳务发包,必须采取包工头模式的,必须提示发包方的雇主责任风险。
如果是技术、咨询、设计这类脑力服务,因为出现人身损害的风险不大,发包方的风险也就不大。
3)如果不得已采取包工头模式,那么在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的合同,可尽量采取承揽合同类型。
大体而言,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选择承揽合同会比选择“劳务合同”更有利一些,因为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劳务关系”就应该承担雇主责任或类似责任,而承揽合同下发包方的责任则有抗辩空间。
4)需要对包工头进行适当管控。
这主要是担心包工头卷款而逃,导致发包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得不向劳务人员发放报酬(其实已经支付给包工头了)。为此在实务中,发包方除了要选择可靠的人员承包之外,还会要适当监控包工头向劳务人员发工资的情况,适当扣留部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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