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 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图示2】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 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 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 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 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8】【图示9】 【图示10】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图示】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 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图示】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 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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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防火分区和层数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图示2】;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图示3】。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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