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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低风险项目办理4项许可后即可开工!江苏发文

发布于:2022-07-29 09:45:29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前段时间,江苏省政府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按照重大项目、低风险项目、小型低风险项目分类管理原则,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 重大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


  • 低风险项目办理全流程仅需办理共11个事项,其他各类许可、备案、评估评价等事项免于办理;


  • 小型低风险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满足统一开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后,项目即可开工。


7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开工条件及配套改革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文如下: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纾困解难相关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研究起草了《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开工条件及配套改革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6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实施要求  

 
一、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接入小型市政工程设施, 在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不损坏需要保护的树木、绿地,减少对道路的重复开挖的前提下,免于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工程施工、道路占用和挖掘、树木迁移和砍伐、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事项, 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管线类型和具体指标标准。  

 
二、按照市政公用服务联合办理、尽可能采用杆线入地方式和推进市政管线共用管廊(管沟)建设等要求,对“三零”服务范围相关指标标准予以统一确定。  

 
三、本服务范围确定的标准为全省范围内自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沿道路敷设的市政公共管网的外线接入的最低标准,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  

 
四、接入管线同时兼有地上架空和地下开挖的,地上部分合计长度或者地下部分合计长度超过本服务范围确定的长度标准的,对地上部分或者地下部分单独进行审批。  

 
五、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确定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优化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加快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汇集、共享;划定管线接入和施工作业应当避让的区域和目标物;明确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作业中的管控要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一次性联合踏勘;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联合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并上传工改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限时给予行政指导;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并设置告示警示标志;施工作业中及时报告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处置突发情况;落实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质量安全、竣工档案移交、测绘资料交汇责任。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统一开工条件及配套改革措施(征求意见稿)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统一开工条件  

 
1.(土地)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2.(图纸)已经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完成开工所需图纸的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自审承诺方式组织完成勘察报告及图纸审查;  

 
3.(施工单位)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4.(资金)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5.(放线)已经完成开工前测量放线;  

 
6.(质量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已经编制完成符合工程特点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7.(周边环境)已经完成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和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并制定相应措施。  

 

附件:配套改革措施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统一开工条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根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XXXX市文件》(XXX发〔XXX〕XX号)),现就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实施依据  

 
1.《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三、小型低风险项目实施告知承诺。”“满足统一开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项目即可开工。”  

 
(3. 《XXXX市文件》(XXX发〔XXX〕XX号):“XXX”。)  

 
二、适用范围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 是指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中,在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单跨小于18米的单层建筑或者跨度小于9米且无振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建筑类型的项目。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是指不会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但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不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不属于超限工程的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  

 
三、办理条件(统一开工条件)  

 
1.(土地)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2.(图纸)已经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完成开工所需图纸的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自审承诺方式组织完成勘察报告及图纸审查;  

 
3.(施工单位)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4.(资金)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5.(放线)已经完成开工前测量放线;  

 
6.(质量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已经编制完成符合工程特点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7.(周边环境)已经完成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和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并制定相应措施。  

 
四、材料目录  

 
1.申请人承诺书;  

 
2.土地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  

 
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自审承诺制共同承诺书;  

 
5.完成自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施工合同协议书;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测量放线报告;  

 
9.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  

 
10.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文件;  

 
11.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和附属设施保护措施。  

 
上述材料中的“1.申请人承诺书”、“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自审承诺制共同承诺书”、“6.施工合同协议书”需要先行提交;“2.土地出让合同”、“3.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申请人提供;“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的内容已经包括在《申请人承诺书》中,不需要申请人另行提供;“5.完成自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8.测量放线报告”、“9.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10.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文件”、“11.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和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申请人可以补充提交,也可以在(负责监督检查的机关名称)进行监督检查时提供。  

 
五、实施程序  

 
自收到申请人的承诺书之日起,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工作日内作出告知书,并发放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由一个审批机关集中实施的,由该审批机关负责受理申请人承诺书,作出告知书,并发放相关的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由不同审批机关分别实施的,确定一个审批机关作为牵头机关,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承诺书后转送相关审批机关,相关审批机关分别办理相关证书后,交由牵头机关统一作出告知书,统一发放相关证书。  

 
六、监督检查  

 
告知书作出后,(负责监督检查的机关名称)可以在告知书确定的时间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和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由(负责处理的机关名称)按照以欺骗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已发放的相关证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信用管理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被处理的,相关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社会投资低风险和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指导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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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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