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价单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被确认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具体要求如下:
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级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各地装配率计算细则
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后,各地陆续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部分地区对装配率的计算规则做了深化,加入了一些加分项,如武汉市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应用信息化管理、使用新型模板系统等均可加分。具体计算细则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执行,文件原文可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下载。以下简单列举部分省市出台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序号 | 省市 | 颁布日期 | 发布单位 | 文号 | 标题 |
1 | 北京市 | 2017年2月22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17)8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2 | 重庆市 | 2017年12月17日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渝建(2017)743号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
3 | 江苏省 | 2017年1月6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苏建科(2017)39号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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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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