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气体、泡沫、干粉)之一,应用广泛。近年来,为保护大气臭氧层,维护人类生态环境,国内外消防界已开发出多种替代哈龙1201、1301的气体灭火剂及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本规范的制订,旨在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推动哈龙替代技术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属于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里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做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先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内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消防学会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剂及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200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国际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范:
1 热气溶胶中60%以上是由N2等气体组成,其中含有的固体微粒的平均粒径极小(小于1?m),并具有气体的特性(不易降落、可以绕过障碍物等),故在工程应用上可以把热气溶胶当做气体灭火剂使用。
2 十余年来,热气溶胶技术历经改进已趋成熟。但是,由于国内外各厂家采用的化学配方不同,气溶胶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故一直难以进行规范。2004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在该标准中,按热气溶胶发生剂的化学配方将热气溶胶分为K型、S型、其它型三类,从而为热气溶胶设计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条件(该标准有关专利的声明见GA499.1-2004第1号修改单);同时,大量的研究成果,工程实践实例和一批地方设计标准的颁布实施也为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3 美国环保局(EPA)哈龙替代物管理署(SNAP)已正式批准热气溶胶为重要的哈龙替代品。国际标准化组织也于2005年初将气溶胶灭火系统纳入《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ISO14520的修订内容中。
本规范目前将上述三种气体灭火系统列入。其他种类的气体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若确实需要并待时机成熟,也可考虑分阶段列入。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仍执行现有的国家标准,由于本规范中只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方法,故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因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内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可进行局部应用的气体灭火系统。
1.0.3 本条规定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安全可靠”,是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须保达到预期目的;“技术先进”,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用设备先进、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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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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