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最 近 ,刚建了半年 养殖场的 业 主碰到一个难题。他收到一则认定其养殖场为违法建筑的通知,限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相关部门认定的理由是,养殖场未进行审核备案。
农场主被飞来横祸搞得夜不能寐,始终不能想通,为什么 别人建的 养殖场 多年了没有被拆 , 自己就被盯上了呢? 眼看这么多年心血即将化为乌有,农场主是否只能自行拆除?
解决这一业主的问题,
首先来看养殖场用地是否需要备案 ?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也就是 说,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合法开设养殖场的。
那么,如何合法建设养殖场呢?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 将养殖业用地归属设施农用地范围, “ 设施农用地 ” 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4 号) 中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由此可见,养殖场用地应经乡镇政府备案。
我们认为,备案不属于审批,对未经备案的养殖场要求拆除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是, 自然资规 [2019]4 号 中规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未经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第三,是否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以没有规划许可为由拆除养殖场?
如前所述,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不能以没有规划许可为由按《城乡规划法》拆除养殖场 。
1.想建养殖场,首先应选好地址,搞清楚想建养殖场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如果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 用地情况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
2.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3.只能建养殖场。其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具体可包括牲畜圈舍、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洗消转转运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等。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4.各省对养殖场用地规模、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等规定可能不一致。事前应了解各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养殖业用地归属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 来源: 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 编辑: 规划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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