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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园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

发布于:2022-07-11 11:22:11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但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可以这 样理 解,在平原地区,“二调”前为耕地,但“二调”是林地、园地的,可以整治恢复为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比较明确的是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规定: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四)县级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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