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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

发布于:2022-07-11 09:49:11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新鲜事 [复制转发]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 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江西等9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陕西: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 湖北: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中标单位 自投标截止之 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 项目负责人

  • 湖南: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海南: 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 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 ,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申请变更

  • 重庆: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 管理岗位人员

  • 西藏: 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 按骗取中标处理

  • 江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中标单位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身体原因等6种情形除外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节能评估 等建筑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三)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活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四)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五)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发和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一)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无资质要求的,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或岗位职业资格。

承接本市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检测(鉴定)机构应在本市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在计量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项目,或按有关规定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专业人员等信息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办理指南》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一)发包(委托)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委托)项目,不得支解发包,不得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因特殊原因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认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2.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国有投资项目提倡采用“评定分离”招标。 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受托)单位,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二)承包(受托)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我市行业自律规定。所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各方主体和受检样品来源单位委托的业务。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承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受托)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业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 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受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录入变更信息。经录入并按合同履行完结的业务,方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二)发承包双方可以采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确定分包单位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事先经发包单位同意。

(四)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安排计划。

(五)企业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关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派驻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相关负责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勘探施工现场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勘探施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及重大设计变更会签;建筑、市政项目中的结构、建筑、水电、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结构专业)、主体验收(结构专业)、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总监须参加所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七)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及总监代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直接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履职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应到岗时间70%的;

2.半年内缺席工地(监理)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4.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允许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咨询单位根据“管理系统”上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并及时上传结算审核报告。“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拨付工程结算款的有效依据。

(四)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办理,超过期限未审批或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变更申请。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变更估价单方可作为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有效依据。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本区域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从业资格和企业市场行为,重点对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建立台帐和整改问题闭合制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1.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

2.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等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纳入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作为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质或市场准入条件已经不符合标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整改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 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统”上信息不全、审批不及时的。

(五) 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个月至6个月:

1.未按本办法规定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逾期未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派相关人员到岗履职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半年内有二个及以上本市项目擅自变更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在50%及以上的;

5.在本市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在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的;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半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本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人数低于80%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1人不在岗的;

9.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二次及以上的;

10.默许本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11.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业务且无纳税记录的;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人员名单”6个月至12个月: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

2.在本市建设领域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本市业务更换岗位或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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