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经过“十二五”、“十三五”十年的加速度发展,进入了切换速度和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2020年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文)、《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财建〔2020〕5号文)、《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等文件。
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1]1190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央补贴资金将逐年有序退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构成
中央补贴退出的影响因素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燃煤发电标杆电价、省级电价补助和中央电价补助三部分构成。由于每个地区的燃煤发电标杆电价不同,造成每个地区的中央电价补助差异很大。
(2)我国煤炭资源的地理分布极不平衡。我国煤炭资源北多南少,西多东少,煤炭资源的分布与消费区分布极不协调。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存在很多坑口燃煤发电项目,导致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较低;而经济发达且煤炭资源匮乏的地区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较高。例如:广东地区的燃煤发电标杆电价0.4530元/度最高,而宁夏地区的燃煤发电标杆电价0.2595元/度最低;同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蒙东和蒙西也有差别,其燃煤发电标杆电价分别为0.3035元/度和0.2829元/度。
(3)由于每个地区燃煤发电标杆电价的不同,导致当地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中央电价补助差别很大。在项目其他边界条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中央电价补助占上网电价高达44.69%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电价补助退出意味着每吨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提高81.34元。
以黑龙江省某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为例
结论
自2020年以来,国家开始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踩了刹车。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1]1190号)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央补贴将逐年退出的时间和计划,主要涉及中央补贴资金、项目入库以及中央补贴央地分担比例等内容。
除了享受中央补贴时间和中央补贴部分央地等因素,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经济性还受到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周期、燃煤发电标杆电价支付周期、省级电价补助支付周期、中央电价补助支付周期等的影响,特别是非竞争性配置项目的中央电价补助需要继续排队和竞争性配置项目竞价周期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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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说生活中的氮氮是我们最熟悉的元素之一。从小学开始,我们就知道,在我们周围的空气中,氮气快占到五分之四(体积约78%),氧气则是五分之一多一点(体积约21%)。一般情况下,气体中体积占百分之多少,就是分子个数占百分之多少。 氮气和氧气都是双原子分子,一个分子中有两个原子。这样,我们的身体每时每刻所接触到外界的原子中,氮原子毫无疑问是最多的。有人说,我们不还穿着衣服吗?身体要与衣服上面的原子如碳原子、氢原子、氧原子等接触的。实际上,皮肤与衣服接触,并不是分子紧贴着,绝大多数还是“架空”在那里的,中间有许许多多的空隙。也就是说,仍然是空隙多,实碰实的接触少。在空隙中的当然还是空气,所以,我们接触到最多的原子,仍然是氮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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