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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物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

发布于:2022-07-07 11:19: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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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特殊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设施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1157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场所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单栋建筑、室内场所)。

3.2  

货棚 

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建筑。

3.3  

场坪

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

3.4  

作业人员 

在物流作业活动中直接从事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加工、仓储保管、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从业人员。

3.5  

分拣加工作业区 

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进行分拣、简单加工作业的区域。

3.6  

仓储区

用于存放货的室内区域。

3.7  

物流配送区

用于备货、分拣及配货的室内外区域。

3.8  

装卸搬运区 

用于卸车、堆垛、入库、出库的室内外区域。

3.9  

物流作业设备 

进行各项物流作业活动所需的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仓储保管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流通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分为固定设备和活动设备。

4 总则

4.1 物流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流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4.2 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法建筑物。产权单位与管理单位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委托区域、事项和责任,未明确部分的消防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物流建筑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部分的消防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4.3 有多个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物流场所,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按照 XF/T1245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4.4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分别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自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以单位发文的形式予以固定。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建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产权单位或统一管理单位应实时掌握使用单位的消防管理组织架构情况。

4.6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以及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4.7 租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原有功能和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4.8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应确保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排烟的障碍物。

4.9 物流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实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未约定或未明确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职责

5.1.1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2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1.3 根据物流场所特点对各功能区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对建筑内使用单位实施统一消防管理,实时掌握各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设施情况。

5.1.4 组织开展全域防火巡查、检查,按租赁合同约定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5 确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5.1.6 应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1.7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所有使用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5.1.8 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流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5.1.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 使用单位的职责

5.2.1 服从、配合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原有平面布局和使用性质。

5.2.2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2.4 组织开展租赁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确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5.2.6 根据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2.7 组织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

5.3.2 将消防安全工作与物流场所其它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物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组织建立物流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结合物流场所特点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5.3.7 组织制定切合物流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定切合物流场所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4.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

5.5.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5.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5.5.3 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号,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5.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6 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职责

5.6.1 熟悉场所内消防设施的功能,掌握设施的操作规程并会熟练操控。

5.6.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6.3 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6.4 做好场所内消防设施的运行、操作、故障和修复记录。

5.7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职责

5.7.1 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7.2 熟悉场所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7.3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并履行灭火救援和疏散工作中的职责。

5.7.4 掌握组织人员疏散、防火巡查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发生火灾时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5.7.5 应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到场,参加灭火救援。

5.8 单位员工的职责

5.8.1 遵守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8.2 上岗前应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8.3 熟悉本工作场所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安全出口位置,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5.8.4 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储存、分拣、运输物品的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要求。

5.8.5 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8.6 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隔离带,保障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通。

5.8.7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的工作设施、设备、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状态、运行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设备运转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5.9 分拣作业人员的职责

5.9.1 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在分拣作业区与仓储区之间堆放货品、包装物,不应占用疏散走道和疏散路线,不应妨碍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9.2 对分拣加工完成的物品应在入库前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等不安全因素。

5.9.3 不应擅自更改电气线路或增设、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5.10 存储区保管员的职责

5.10.1 对入库的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遗留火种。

5.10.2 对存储区内的物品堆放情况进行检查。

5.11 叉车司机的职责

5.11.1 熟悉单位对叉车充电、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5.11.2 熟悉单位使用叉车的类型及其对应的火灾危险性。

5.11.3 规范使用叉车,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叉车充电区进行充电、停放。

5.11.4 严禁在充电间(区)内维修、拆解车辆或电池。

5.12 安保人员的职责

5.12.1 安保人员应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5.12.2 出入口门岗安保人员应检查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是否实则防火罩。还应对进入物流场所内的人员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源进行管控,并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提示。

5.13 巡查人员的职责

5.13.1 每日按照巡查要点对存储区开展防火巡查。

5.13.2 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13.3 规范记录巡查实际情况,定期对台账进行归档。

6 消防组织

6.1 物流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分别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

6.2 物流场所的物流作业区、物品储存区、叉车充电区、货棚、场坪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区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物流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4 物流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在岗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流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制度

7.1 通用要求

7.1.1 物流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7.1.2 物流场所不应破坏防火分隔,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防火分隔、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7.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2.1 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7.2.2 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7.2.3 进入物流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7.2.4 物流场所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标志。

7.2.5 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动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周边区域进行有效分隔;

c)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d)动火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7.2.6 物流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禁止标志。

7.3 用电安全管理

7.3.1 采购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7.3.2 用电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用电线路、插座、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或将开关箱设置在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单独配电间内,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3.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7.3.4 应当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7.3.5 储存区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对货品包装进行修补或对货品分包装进行塑封等工艺,确需使用,需到加工区内进行,且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3.6 搬运车辆日常应停放在独立区域,不应直接停放在库房内,且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叉车、自行车、平衡车等及其电池不应停放在物流场所室内区域和可燃物周边。

7.4 日常巡查和检查

7.4.1 物流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7.4.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7.4.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流场所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7.4.4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d)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g)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7.5 火灾危险源管理

7.5.1 物流场所应定期开展火灾危险源识别和重点管理。

7.5.2 物流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火、用电、动火等火灾危险源管控情况,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6 火灾隐患整改

7.6.1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等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7.6.2 能够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当场改正,检查员、巡查员督促落实。

7.6.3 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根据隐患类别、大小,合理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部门、人员责任。

7.6.4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7.6.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检查部门进行复查。

7.7 灭火和应急救援

7.7.1 物流场所应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7.2 发生火灾后,物流场所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7.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8.1  物流场所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形式、频次、人员等,并定期组织实施,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督导和考核。

7.8.2 物流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等,重点提示场所内的火灾危险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扑救方法、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

7.8.3  物流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8.4 在职员工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和考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在职员工应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和考核。

7.8.5  新员工入职或转岗、外包、租赁服务人员等应在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7.8.6 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保安人员应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7.8.7 消防安全教育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c)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灭火方法;

d)本单位特殊部位、特殊工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灭火方法;

e)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检查及维护方法;

f)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g)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工作负责人还应接受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等内容;

h)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9 考核奖惩

7.9.1 物流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包括明确考核指标、责任部门、责任人、人员组成、实施办法、奖惩标准、考核周期、监督反馈等内容。

7.9.2 物流场所应明确实施绩效考核奖惩的归口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应对各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并将结果提交运营管理单位审批,纳入单位年度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

7.9.3 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考核应与人员晋升、薪资、评优等事项挂钩,形成有制度、有考评、有奖惩的闭环机制。

7.10 消防档案管理

7.10.1 一般要求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其它房间内,留档备查。

7.10.2 管理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b)应制定消防档案保管制度,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长期保存。

7.10.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改扩建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资料、图纸等;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相关租赁、外包合同及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

e)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f)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物流作业人员、仓储保管人员等的基本情况;

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分拣、加工及储存物品的相关安全说明书;

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0.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8.1 通用要求

8.1.1 物流场所的下列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物流场所内的分拣加工作业区、仓储区、物流配送区及装卸搬运区、货棚、场坪等;

b)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站(间)、柴油发电机房、设备机房、消防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排烟风机房、正压送风机房等。

c)对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前室、楼梯间、疏散走道、防火隔离带、排烟窗(口)、易熔采光带(窗)、消防救援平台、消防救援窗等。 

8.1.2 物流加工区、仓储区、叉车充电区、办公区、附属设备用房等不同类别场所之间应划分独立作业单元,独立作业单元间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或设置室内防火隔离带,临时堆放或储存货品、布置物流作业设备、货架等不应占用疏散走道、防火隔离带等区域,不应破坏建筑内的防火分隔设施。

8.1.3 货品摆放、货架布置及物流作业设备、货物存储平台、电缆桥架等的设置不应遮挡、妨碍排烟窗(口)、易熔采光带(窗)等排烟设施的有效使用,外墙上设置的自然排烟窗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能联动开启。

8.1.4 物流建筑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物流加工区、仓储区应按规定布置机器设备、货架平台等,不应遮挡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8.1.5 物流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改变用途或平面布局调整及设置物流作业设备、货物运输平台、货架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8.1.6 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宜增设视频监控设施。

8.1.7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2 分拣作业区

8.2.1 分拣作业区内应保持疏散走道畅通,应合理规划人流通道、物流通道,分拣、输送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人员疏散通行要求;属于劳动密集型场所的作业车间内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2.0 m,其他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 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2.2 分拣、加工丙类可燃液体的作业区域应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8.2.3 分拣作业区内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分类集中存放,现场应控制可燃物的堆放量,不应堆放过多可燃物,机电设备周围0.5 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8.2.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3 物品储存区

8.3.1 存储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区域的,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落实。

8.3.2 堆垛式储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

b)物品堆垛与堆垛间距不应小于1m;

c)物品与墙间距不小于0.5m;

d)物品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

e)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8.3.3 货架式储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货架及物品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

b)物品的摆放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高度;

c)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d)货架应采用不然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及排烟口、易熔采光带。

8.3.4 钢平台货架、阁楼货架储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平台货架和阁楼货架的材质及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物品堆放时,应放置在指定区域,不应占用过道或楼梯。

8.3.5 自动物流储存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输送设备不应穿越防火分区,确有需要的,应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

b)输送设备的设置,不应影响安全疏散,确实无法避让的,应设置过桥。

8.4 叉车充电区

8.4.1 使用蓄电池的叉车应集中或分区停放、充电。

8.4.2 叉车充电区宜独立建造,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通向物流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4.3 充电间(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8.4.4 充电间(区)应保持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8.4.5 整车充电间(区)车辆的最高点与顶板下安装的灯具及门洞上沿的间距不宜小于300mm。

8.4.6 充电间(区)内不得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8.5 货棚

8.5.1 货棚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其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货棚顶棚应设易熔采光带等排烟、散热设施。

8.5.2 货棚存放可燃物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8.5.3 货棚存放不燃、难燃物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对四级耐火等级仓库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8.5.4 货棚应实行24h监管,建立物品进出登记制度,实时掌握物品分类及存储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产生明火现象,并设置避雷装置。

8.6 场坪

8.6.1 物流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室外存放货物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场坪,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室外消防给水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6.2 场坪的货物存放区应根据货品种类、储量等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货物存放区、货物处理作业区同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8.6.3 场坪货物存放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货品应分类堆放,堆垛规格应满足物品安全储存的要求,可燃物品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可燃液体货品堆放区应采用专用存放设备,并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场坪周边应设置专用排水沟和集水池,其排水沟、池不应与厂区的生产、生活排水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c)有降温要求、有粉尘产生的散货和杂货堆放区,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防爆泄压装置;

d)可燃货品堆放场坪应实行24h监管,建立物品进出登记制度,实时掌握物品分类及存储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产生明火现象,并设置避雷装置。

8.6.4 场坪的集装箱堆场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集装箱宜定点堆放,集装箱货区宜布置在包装成件货区与长大笨重货区或粗杂货区之间,集装箱堆场应靠近拆装箱作业区;

b)水运、公路货运站内集装箱堆场场坪宜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车和集装箱叉车作业,堆场内作业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c)重箱和空箱应分区布置,重箱堆高不应超过3层,空箱堆高不应超过4层,重箱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8.7 装卸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卸作业场所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域线,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强化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巡查检查要求;

b)装卸作业场所应配齐配全相应消防设施、器材;

c)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设置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严禁携带火种、氧化剂、自然物品、强碱等残留物质,且不得在仓库建筑室内停放;装卸用叉车应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d)作业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场所,不得携带火种,应根据物品理化性质及季节温度穿戴相应个人防护用具,作业完成前作业人员严禁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e)装卸作业前应详细核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理化性质,掌握相关装卸物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防护措施;

f)装卸作业时应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g)装卸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8.8 消防控制室

8.8.1 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消防控制室内悬挂上墙。

8.8.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将当日值班人员持有的中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证书复印件悬挂上墙。

8.8.3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消防控制室日值班记录表》等消防安全工作记录,并填写规范。

8.9 供配电间

8.9.1 供配电间的主干电缆当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槽盒敷设时,应远离易燃物品。电缆井井盖应采取抗压措施。室外埋地敷设的铠装电缆当横穿道路时,应采取抗压保护措施,且保护范围应超过路基2m。

8.9.2 供配电间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供配电间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9.3 配电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10 微型消防站

8.10.1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用房、装备器材、办公用品,并落实相关人员。

000018.10.2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8.10.3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8.10.4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8.10.5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接受地区内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统一调派。

8.10.6 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在1min之内到达现场核实火情,并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物流场所内如因占地面积大或建筑体量大等原因,可以根据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但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需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9 消防设施管理

9.1 防火灭火设施

9.1.1 物流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9.1.2 物流场所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9.1.3 应制定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操作规程、消防设施控制及配电设备的应急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系统操作规程。

9.1.4 应由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相应记录。

9.1.5 应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需暂时停用系统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停用时间超过24h时应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9.1.6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时,单位应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检测,并将年度检测报告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9.2 安全疏散设施

9.2.1 物流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9.2.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且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c)应在公共部位、安全出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出入口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并从内部易于打开;

d)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e)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应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f)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灭火救援平台(窗)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分拣、加工、配送等劳动密集型操作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起点
    起点 沙发

    这标准已经出台了吗?

    2022-12-10 21:02:10

    回复 举报
    赞同0
  • 一缕微风绕指柔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22-07-07 16:22:07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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