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贵州省增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贵州省设计质量监督站
2022年4月
前 言
为规范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尺度和深度,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建质函〔2020〕149号)前言部分“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审查要点中增加地方性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内容”之规定,结合2021年9月30日前国家和贵州省发布的现行相关法规及工程建设地方技术标准,编制本《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贵州省增补规定(以下简称《增补规定》)。
本《增补规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的公告(2021年第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的公告(2021年第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的公告(2021年第61号)、《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黔建建通〔2020〕79 号)、《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 /T 72 -2017、《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 52/T099-2020等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本《增补规定》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编制单位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解释。
编制单位: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主要编制人员:张建忠 刘发祥 李光耀 唐锡彬 李卫国 王忠 兰贵平
主要审查人员:常大美 李勇刚 段启杉 莫安儒
目 录
一、总 则
1.0.1 本《增补规定》是针对贵州地区特殊的地质条件和地基岩土条件,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补充和延续。勘察文件技术审查时,应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一并执行。
1.0.2 本《增补规定》所列述的审查点及其审查内容只是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涵盖现行工程勘察技术规范和标准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勘察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仍应全面执行现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勘察纲要应作为勘察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勘察报告完成的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勘察纲要的工作布置要求。
1.0.4 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及其整理、文字报告、图件、附件的签章、签字,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版)》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0.5施工图审查人员发现勘察报告中勘察等级或岩土工程设计的设计等级定级错误,且经修正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反馈审图机构处理。
1.0.6 勘察报告中工作量布置的内容应对一般性钻孔、控制性钻孔、鉴别孔等钻孔类型的具体布置依据、布置数量以及取土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布置比例、数量进行说明。其中,为查明红粘土地基、岩石地基、岩溶地基以及埋藏河、沟、池、浜和杂填土分布区的岩土界线、地质构造、岩溶不良地质等的鉴别孔不在取样和原位测试孔比例和数量的计算钻孔总数范围内。对于采用土质地基时,应按一般性钻孔和控制性钻孔总数审查取土样和原位测试的钻孔比例及数量是否满足《勘察通用规范》GB 50021要求。
1.0.7 勘察文件审查人员应针对贵州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对勘察文件的抗浮设防水位评价内容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地表水系、高填、深挖、地下工程修建、地表水排泄条件、斜坡地段透水层揭露或填土含水层再造等因素对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取值的影响论述是否充分。
1.0.8 岩溶场地勘察报告应将岩溶(溶洞、溶沟、溶槽、石芽等)对相邻柱位的影响纳入地基稳定性评价的内容,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基底设置位置、基底以下持力层厚度是否满足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1.0.9 勘察文件审查人员应对场地影响范围内自然斜坡的分布、高度、坡度、岩土结构、结构面与坡向的关系查明情况以及稳定性评价深度进行重点审查。
1.0.10 岩溶场地市政桥(涵)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除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的相关规定外,勘探孔布置及孔深控制的审查还应执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第7.2.3条的规定。
1.0.11当市政工程边坡属于《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12条第1、2、3款规定的需设计专门论证时,审查人员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1.0.12 勘察文件技术审查人员应按照《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规定,严格审查勘察文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情况,强制性条文的判定不再执行现行工程类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
审查点 |
审查内容 |
附注 |
2.1 |
勘察要求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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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红黏土地基 |
3.2.1 红粘土场地岩土工程测绘与调查应查明以下内容: 1 不同地貌单元红粘土和次生红粘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2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与红粘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3 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发育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等特征规律,地裂缝的成因及分布特征; 4 斜坡与人工边坡的土性、坡率与高度、裂隙分布及变形破坏特征的调查统计; 5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水位动态与红粘土状态在埋深方向的关系; 6 已有建筑物开裂原因分析,勘察、设计与施工经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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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填土地基 |
4.1.2 当使用非压实填土作为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对填土地基处理利用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试验区进行设计参数验证试验。 4.1.3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对非压实填土地基,勘探测试工作除应满足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有关规定外,尚应结合山区填土空间分布的复杂性、物质成分多样性,勘探点应加密,并应采用钻探、井探、触探、物探等综合勘探手段。 2 对压实填土应分别对拟填场地与填料场地及周边有影响的范围进行勘察。 4.3.1 待填场地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地物、植被、岩土构成及地下水的埋藏条件; 2 地表水体的分布、流量、季节变化与地下水的联系; 3 不同预填标高周边地基及堆载稳定分析; 4 不同预填标高堆载及建筑物附加荷载作用下的稳定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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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砂砾卵石 地基 |
5.2.1 砂砾卵石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调查砂砾卵石层分布区地形地貌特征、成因及物质组成; 2 砂砾卵石层的分布范围、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充填程度、密实度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地下水位及地表水、下卧基岩中地下水的补排条件; 4 上覆及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工程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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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岩石地基 |
6.1.5 岩石地基应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选择多手段的综合勘察方法,查明不同地质体、地层的地质界面,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和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分布状况等水文地质特征。 6.2.1 岩石地基详细勘察应取得场地和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及其对地基条件的要求等,并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钻探、物探、测试、试验等综合勘察方法,分析评价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应按单体建筑或建筑群提出地基持力层、基底标高、基础形式、地基处理的建议,以及基坑支护、工程降水、不良地质作用防治等岩土工程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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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岩溶地基 |
7.2.1 岩溶地基勘察应遵循地质调查分析由面到点、勘探工作由 疏到密的原则。针对建筑物特征和场地条件,宜采用工程地质调查测绘、钻探、物探、测试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搜集场地及其邻近地段的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建筑物特征(建筑规模、结构、基础形式、埋深、持力层岩土性质等)及当地建筑经验; 2 查明岩溶发育程度、洞隙特征(规模、埋深、顶板完整性、充填物性质及充填程度)及其与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的关系,划分场地的岩溶发育程度等级,根据岩溶发育强烈程度将对岩层划分成不同的工程地质岩组,评价岩溶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当场地岩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可扩大岩溶水文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 3 查明岩溶水的赋存与运移条件、水位及变幅、水量、水质,评价其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和建筑工程对周边岩溶水文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基坑涌水量以及施工降水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降水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岩溶区不良地质作用及类型,并提出防治处理意见; 5 对覆盖型岩溶发育地区存在土洞和塌陷的位置应查明成因、分布形态特征、发育规律及发展趋势; 6 与工程场地有关的暗河、大型溶洞、岩溶泉等应查明其分布规律、补径排关系及规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察,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孔内电视等手段探测;对于钻探揭示的溶洞,当洞内充水且场地周边有大的岩溶泉出露时,宜进行连通试验; 7 对地基设计、基础方案、持力层选定、基础埋置标高、岩溶及土洞塌陷的治理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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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勘探点布置及孔深控制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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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红黏土地基 |
3.2.2 红粘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沿建筑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对I类地基应取12m~24m;对II类地基应取6m~12m。对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应加密布置,独立基础应一柱一孔。 3 红黏土地基勘探深度,应根据红粘土状态及红粘土地基分类确定: 1) 坚硬(硬塑)状态的红粘土地基宜按表3.2.2-1 确定; 2) 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短边宽度的1.5 倍,且不应小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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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填土地基 |
4.2.2 填土地基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每栋建筑物不应少于4个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6m~12m,填料性质及厚度变化较大取小值。勘探深度应穿过填土层底部,当有下卧软弱土层时,勘察深度应超过软弱下卧层变形计算深度; 3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布置探井,每类填土不宜少于两个并在井中取试样; 5 当场地存在塘、坑、浜,分布有软土,应考虑填筑的不利影响; 7 当填土场外围存在填土边坡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并对其稳定性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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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砂砾卵石 地基 |
5.2.3 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砂砾卵石土的分布均匀性确定,可取6m~12m,在不同的地貌单元边缘或粒度组成、有透镜体、夹层等岩土结构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密;其控制性勘探孔宜占总勘探孔数量的1/4~1/3;对一般性建筑物,当砂砾卵石层在水平分布和垂直厚度的变化较为均匀时,勘探点的间距可适当放宽,且不按柱位布孔。 5.2.4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为6m~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穿过砂砾卵石土层进入稳定基岩,应查明砂砾卵石层中各分层深度、下卧土层或基岩的空间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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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岩石地基 |
6.2.3 岩石地基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按表6.2.3 及其附注确定。 6.2.4 岩石地基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岩体质量等级分别按表6.2.4-1、6.2.4-2、6.2.4-3 及其附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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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岩溶地基 |
7.2.3 岩溶地基钻探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探孔应沿建筑基础轴线布置,单独基础按预估基础底面积A确定。A小于等于2㎡时布1个孔,A大于2㎡时布2个孔。条形基础宜按6m~12m布置钻孔。 1)针对岩溶强发育地段,单独基础按预估基础底面积A确定。A大于2㎡,对采用机械成孔桩基应在上述钻孔基础上增加不宜少于2个钻孔;条形基础应6m布一个孔; 2)遇深溶槽或串珠状溶洞,拟采取混凝土梁、板跨越,需查找稳定支点时,可适当增加钻孔或物探,加孔方向宜垂直岩溶发育方向; 3)岩溶中等发育和微发育地段钻孔数在满足“一桩一孔”的条件下,对于已揭示有岩溶洞隙的孔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钻孔; 4)为探测溶洞空间形态,相同类型的物探异常点应经适量钻探验证。 2 钻孔按深度可分为下列两类: 1)控制性钻孔:用以查明地质构造、岩性展布、岩溶发育规律,孔深可根据探测目的确定。最大深度及孔数以查明溶洞空间分布为目的,作为一般控制性钻孔数不超过总孔数的1/10; 2)一般性钻孔:用以查明地基建筑条件,孔深宜进入持力层3~5倍基础短边宽度或桩基底面直径,且均不小于5m。拟定钻孔深度内遇溶洞时,应钻穿溶洞进入洞底持力层,持力层厚度应满足上述规定。如串珠状溶洞或溶隙深度大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结合基础施工的可能性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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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取样、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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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红粘土地基 |
3.2.2 红粘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及测试按下列规定执行: 3)每栋建筑应布置不应少于3 个钻孔,自红粘土顶面往下应每间隔不大于0.5m取1件土样,测定其含水比的变化。原位测试与取试样应按土质单元进行,每栋建筑单元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 个,并在场地上均匀分布,各土质单元参加统计的测定值不少于6 个。对坚硬状态、硬塑状态及可塑状态的红粘土,原位测试宜采用载荷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对软塑、流塑状态红粘土,可采用旁压试验和十字板剪切试验。 4)对于建筑群勘察,每栋建筑物应取样,划分红粘土土质单元。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原状土,必须使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采取软塑、流塑土试样应使用活塞取土器,并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或重锤少击法取样。为鉴别土的状态可连续采取Ⅲ级保湿土试样。 5) 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地基承载力或稳定验算时,除测定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隙发育的红粘土应作三轴剪切及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评价边坡稳定还可进行重复慢剪等试验。判别红粘土胀缩性应进行收缩和复浸水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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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填土地基 |
4.2.3 填土地基试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时,细粒填土实验项目应包括比重、含水量、重力密度、塑性指数、有机质含量、压缩性、湿陷性、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等,粗粒填土实验项目应包括比重、重力密度、颗粒组成、级配、粗颗粒成分及风化特征、软弱颗粒含量、含泥量等; 2 现场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不同深度段的触探参数平面等值线图划分土质单元。对细粒填土除取样试验外,也可采用核子密度湿度仪测定含水量和密度,对粗粒填土可采用大体积灌水(砂)法测定密度; 3 确定地基承载力、压缩性和湿陷性,可采用压板面积不小于0.5m 2 平板浅层载荷试验,并在预计地基承载力的荷载下浸水测定湿陷性,当土层厚或有地下水时可采用螺旋板深层载荷试验,每个土质单元测定值不少于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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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砂砾卵石地基 |
5.2.5 测试手段包括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 1 现场原位测试宜采用载荷试验、剪切试验、动力触探等。其中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剪切试验的剪切面直径不小于最大粒径的5倍; 2 室内试验应进行颗(筛)分试验、击实实验、含水率、渗透系数、重度的测定等物理力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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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岩石地基 |
6.2.9 岩石地基的室内试验应根据需要策划,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保证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6 件;当场地作为一个建筑物群进行勘察时,每个单体建筑物下每个岩性层或者每个岩体单元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3 个钻孔,且不得少于3 件,建筑群累计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6 件; 2 评价岩石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硬质岩石的饱和状态单轴抗压试验,软质岩石的天然状态单轴抗压试验;为评价岩体的完整性指数,应同步进行单轴试验岩样的波速检测。 6.3.3 岩石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一级建筑、20 层或高度60 米及以上的二级建筑、跨度大于30 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大于12米或6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且完整程度为较破碎、破碎、极破碎的软质岩石地基、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Ⅴ级,且完整程度为破碎、极破碎的硬质岩石地基,在单轴抗压和点荷载强度试验成果初步确定的基础上,应由静荷载试验成果确定;20 层以下的二级建筑,跨度小于或等于30 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小于或等于12 米或3 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6 层(含6 层)以下的三级建筑,跨度小于24 米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或等于6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 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可由单轴抗压试验和点荷载强度结合经验确定; 2 对于一级建筑、20 层或高度60 米及以上的二级建筑、跨度大于30 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大于12 米或6 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Ⅰ、Ⅱ、Ⅲ级,且完整程度为完整、较完整的硬质岩石地基,可由单轴抗压试验强度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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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岩溶地基 |
7.2.7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试验取样要求应按本规范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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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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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岩石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6.2.10 岩石地基中的地下水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有关的规定。 6.3.6 岩石地基的地下水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底板标高时,应提出抗浮设计水位; 2 深基坑开挖应分析地下水的不良作用,提供基坑的预测涌水量、腐蚀性评价及防止地下水不良作用的措施。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 /T 72 -2017 8.6.1 地下室抗浮评价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分析提出合理的抗浮设防水位建议; 2 根据抗浮设防水位,结合地下室埋深、结构自重等情况,对抗浮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3 对可能设置抗浮锚杆、抗浮桩或采取其他抗浮措施的工程,应提供极限侧阻力和抗拔系数λ等设计计算参数的建议值。 8.6.2 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浮设防水位宜取地下室自施工期间到全使用寿命期间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该水位应根据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有地下水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应根据实测最高水位以及地下室使用期间的水位变化,并按当地经验修正后确定; 2 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水位可按勘察时实测的场地最高水位,并根据季节变化导致地下水位可能升高的因素,以及结构自重和上覆土重尚未施加时,浮力对地下结构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3 场地具多种类型地下水,各类地下水虽然具有各自的独立水位.但若相对隔水层已属饱和状态、各类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时,宜按各层水的混合最高水位确定; 4 当地下结构邻近江、湖、河、海等大型地表水体,且与本场地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时,可按地表水体百年一遇高水位及其波浪雍高,结合地下排水管网等情况,并根据当地经验综合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5 对于城市中的低洼地区,应根据特大暴雨期间可能形成街道被淹的情况确定,对南方地下水位较高、地基土处于饱和状态的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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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岩溶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7.2.4 岩溶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除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第7章和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抽水试验井孔宜按不同岩溶发育地段布置,岩溶强烈发育地段不少于2个,岩溶中等发育地段不少于1 个。预测降水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工程问题时,宜将抽水试验改为压水试验或注水试验。 2 岩溶地下水抗浮水位应根据实测地下水位,并结合当地长期地下水位观测的历史最高水位进行综合评价。 7.3.5 地下水位高于基岩面附近的场地,需作施工降水时,应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是否会造成危害。在岩溶强发育区的降水影响半径范围内,如有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或有土层作地基持力层的建筑时,如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不宜采用降水施工。降水施工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若拟建场地附近已建有供水水源井,应评价供水井抽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10.1.2 岩溶地区建设场地地下水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含水层组合特征,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2 地下水的埋藏类型及赋存状态; 3 当地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对岩溶地下水位和水量的影响; 4 场地岩溶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水位动态变化、丰水期及历史最高水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换关系; 5 勘察时的岩溶地下水位,水位情况变化和主要影响因素; 6 人为改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对岩溶地下水的影响; 7 地下水和地表水可能的污染源及污染程度。 10.1.3 岩溶强发育、构造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底板标高的地段,地下水对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地下水勘察。 10.3.1 地下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地下水对地下室浮托作用,提供抗浮设防水位。位于径流地段,评价地下水渗流作用; 2 验算边坡(滑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滑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当挡墙背为粉沙、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的稳定性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岩溶表层带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的作用; 4 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分析评价降(疏)水、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对基坑或地下工程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5 评价地下水降(疏)水,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6 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充填粘土的溶洞(隙)引发的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7 在承压水分布区进行基坑开挖,应评价基坑开挖产生突水、涌水的可能性。 10.5.3 抗浮设防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长期观测孔水位资料,应以最高历史水位作为抗浮设防水位; 2 无初勘长期观测孔水位资料,应根据勘察期间最高稳定水位,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岩溶发育情况、地下水补径排条件、人类工程活动综合确定,可参照附录E; 3 当勘察场地附近存在水库、河流、溪沟、湿地等地表水体,必须查明场地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若存在水力联系,丰水期应以地表水洪水位作为抗浮设防水位;若无水力联系,应执行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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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良地质作用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9.1.2 滑坡勘察的范围,应大于滑坡对斜坡及建筑物有影响区域,勘探深度,应到达对工程有影响的最深一层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以下。 9.1.3 滑坡勘察应查明滑坡地质条件、成因、规模、类型、岩土特性及变形状态等特征,滑坡稳定性评价应考虑滑坡与工程活动相互影响的关系,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3 滑坡勘探与测试应查明滑坡体与滑床的岩土性状、厚度及其组合,软弱夹层、软弱结构面,含水层性质、地下水位、流向、滑面形态、埋深以及滑土带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其内容如下: 1 勘探线应平行滑坡主滑方向布置,主轴部位必须有一条勘探线,当滑坡规模较大时,主轴两侧尚应布置1~2条勘探线,并超过滑坡影响范围10~20m。支挡工程轴线处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为10~20m,主轴剖面和支挡工程轴线上应加密。勘探点的布置,应考虑绘制1~2 条横剖面。必要时在后缘稳定地段布置一个勘探点。 一般性钻孔深度应超过最低一层滑面或潜在滑面以下3m~5m;控制钻孔深度应超过最低一层滑面或潜在滑面以下不宜小于5m。 4 每一岩土质单元(含软夹层、滑带土)应取样试验,每一岩土质单元参加统计测定值数量应不少于9 组。 5 滑面土样应做饱和反复剪,滑带土应做原状土或重塑土反复剪。滑坡规模较大时应取得抗滑段、主滑段滑动面(带)土的残余抗剪强度指标,必要时应做原位大型剪切试验。 9.2.4 滑动面(带)的抗剪强度指标应考虑滑动面(带)土的岩土性质、滑坡的变形特征及含水条件等因素,根据试验值、反算值和地区经验等综合分析确定。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 /T 72 -2017 4.1.8 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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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岩土参数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6.3.2 岩石地基测试实验指标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统计前应对测试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做出分析,对离散异常数据进行复查检验,确认无误后才进行统计; 4 统计指标包括范围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对于抗压、抗拉、抗弯、抗剪各类强度指标,应统计计算标准值; 6 动力触探锤击数、岩体波速应统计范围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标准值; 7 岩基载荷实验,现场大剪实验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统计,确定其平均值和代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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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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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红粘土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3.2.2 红粘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对潜在不稳定斜坡地段上的勘察,应对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3.2.3 不同类型的红粘土地基的岩土工程评价,除按有关规定外,要注意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工程需要划分出红粘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2 应避免建筑物跨越地裂密集带和深长地裂; 3 应分析表层红粘土收缩、干湿循环及复浸水特性对土体性状和结构的影响。高温设备基础下土的不均匀收缩。基坑、边坡及明渠周边土中裂隙发生和发展导致土体结构改变。场地开挖石芽外露,岩土界面土体收缩的影响,地表水下渗引发地面变形的影响等; 4 应分析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及其季节性变化对红粘土状态与裂隙特征分带的影响。同时还应分析地表水、上层滞水、土中与岩面裂隙水及岩溶水的不均匀分布及其间的连通性和补给关系及其对基础施工及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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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填土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4.2.2 填土地基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当场地天然坡度大于20%,应对稳定性进行评价; 7 当填土场外围存在填土边坡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并对其稳定性进行评价。 4.2.4 填土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工程需要,按填土成分、堆填时段、触探参数及厚度,在平面图、剖面图上进行分区评价; 3 当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作为建筑地基使用: 1)富含有机质生活垃圾的杂填土和混合填土; 2)对建筑材料有腐蚀、可能自燃的工业废料填土; 3)未完成自重固结的新填土; 4)具湿陷性的填土。 4 对不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或未完成自重固结的新填土,拟建物层数不高、荷载不大,可采用填土做地基时,应提出建议填土地基的处理措施。 4.3.2 待填场地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方前基底及侧坡的清理范围、方法与工程量; 2 岩溶垂直通道涌水及地表水下渗的危害及处治; 3 填方加载对基底土固结变形的评价; 4 根据现场条件、填料物质组成和数量,提出土石挖填与调配的要求; 5 对场地填筑体进行稳定性评价; 6 不良地质体对填土的不利影响,分析评价场地填筑后填筑体沿原地表及地表浅层滑移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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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砂砾卵石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5.3.2 选择砂砾卵石层作为地基持力层时,岩土工程分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是否软弱下卧层分布,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特征值验算; 2 对有透镜体或夹层等分布的复杂地段和基岩面起伏较大地段,应分析地基不均匀变形; 3 应根据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基础施工、基坑边坡开挖及邻近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 工程活动、水动力条件可能改变时,应进行渗流稳定分析,对潜蚀管涌的可能性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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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岩石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6.3.1 岩石地基的岩体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并按表6.3.1-1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6.3.5 对易受水软化、风化崩解的煤系、煤层、泥质、炭质等岩层,应分析软化、崩解对承载力的影响; 6.4.1 岩石地基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III 类基本质量等级岩体上的一级建筑、20 层以下的二级建筑,跨度小于或等于30 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小于或等于12 米或3 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三级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2 IV~V 类基本质量等级的岩体、软硬互层岩组、变形模量差异2倍以上的一级建筑、20层或高度60 米及以上的二级建筑、跨度大于30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大于12 米或6 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应作变形验算。在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层时,应进行下卧层承载力及变形验算。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 /T 72 -2017 8.2.2 天然地基方案应在拟建场地整体稳定性基础上,根据附属建筑、相邻的既有或拟建建筑、地下设施和地基条件可能发生显著变化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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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岩溶地基 |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 52/T046-2018 7.1.3 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将岩溶场地划分为下列三个发育等级,并按表7.1.3 确定。 表7.1.3 场地岩溶发育等级 岩溶强发育 ① 地表岩溶塌陷、漏斗、洼地、土洞发育。溶沟、溶槽、石芽密布; ② 钻孔见洞隙率>30%、线岩溶率>20%、土洞率≥10%; ③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 ④ 岩溶裂隙或串珠状溶洞发育深度>20m; ⑤ 地下有暗河、伏流。岩溶裂隙水丰富,地表泉眼多有分匝布。 岩溶中等发育 ① 地表岩溶塌陷、漏斗、洼地、土洞较发育。溶沟、溶槽、石芽较发育; ② 钻孔见洞隙率10~30%、线岩溶率5%~20%、土洞率<10%; ③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2m~5m; ④ 岩溶裂隙或串珠状溶洞发育深度<20m; ⑤ 无地下暗河、伏流。岩溶裂隙水较丰富,地表泉眼有分布。 岩溶微发育 ① 无岩溶塌陷、漏斗。溶沟、溶槽较发育; ② 钻孔见洞隙率<10%、线岩溶深率<5%、无土洞; ③ 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2m; ④ 岩溶裂隙或串球状溶洞发育深度<5m; ⑤ 岩溶裂隙多被充填,地下水不丰富。注:1 各等级的5项条件中,有一项符合者即判定为相应岩溶发育等级; 2 当钻孔遇洞率为0,基岩石面起伏高差?5m、5~2m、<2m 时可分别定为表生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育。 7.3.1 根据岩溶发育强烈程度,对场地进行地段划分,重大建筑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区段。 7.3.2 对钻探深度范围内的溶洞,在查明其平面形态后,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评价其顶板在建筑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1 当基底面积大于溶洞平面尺寸并满足支承长度要求时,对于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岩体中的溶洞,其基底以下的溶洞顶板厚度大于0.3d(d 为溶洞直径)。II级岩体中的溶洞,其溶洞顶板厚度大于0.4d,III级岩体中的溶洞,其溶洞顶板厚度大于0.5d可不考虑溶洞的影响; 2 当基底面积小于溶洞平面尺寸时,对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或II级的岩体,可按冲切锥体模式验算溶洞顶板的抗冲切承载力。岩石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宜由试验确定,岩体抗冲切承载力可取0.05倍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基础底面以下的溶洞顶板厚度h大于1.7d(d 为溶洞直径)时,可不考虑溶洞的影响; 3 基本质量等级为III 级或IV 的岩体,可作原位实体基础载荷试验评价溶洞顶板的强度与稳定性,最大加载量应不小于地基设计要求的2 倍。 7.3.3 位于溶槽、漏斗、岩石陡坎近傍的基础,当岩体中有倾向临空面的软弱结构面时,应验算地基滑移稳定性,当相邻临基础高差大于等于5m 时,宜将相邻临基础高差调为相近。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宜由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选用。当稳定系数大于或等于1.35 时,可不考虑地基滑移。 7.3.4 有土洞分布的场地,应根据土洞成因,预测其发生和发展趋势,评价土洞对场地地坪稳定性的影响。 7.3.6 对埋深小于5m 的浅埋溶洞,针对荷载不大的低层或多层建构筑物,当采用浅埋基础时,需查明溶洞顶板的岩体的完整性及厚度,深基础应穿过浅埋溶洞,尚应评价浅埋溶洞对建构筑物的影响。 7.2.8 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基岩顶板等值线图; 3 洞隙、土洞、塌陷纵横剖面图; 4 岩溶发育程度分区图,绘出洞隙、土洞、塌陷的平面位置; 5 岩溶洞隙、土洞特征一览表; 6 岩溶稳定性分析; 7 建议基础埋置深度(高程)一览表; 8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 提出降水方案建议; 10 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
当岩溶发育平面上差异较大时,岩溶发育程度宜按单栋建筑进行统计评价。 |
三、城市隧道工程
序号 |
审查点 |
审查内容 |
附注 |
3.1 |
勘察要求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7.1.3 城市隧道勘察应根据设计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采用综合勘察方法,评价速调围岩地质条件、围岩稳定性以及进出洞口、竖(斜)井、横洞、风洞等特殊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设计、施工相关的岩土参数。 7.1.8 城市隧道工程勘察时,应专项调查沿线重要建筑(构)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和使用状态,并分析隧道工程建设与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7.4.1 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开展工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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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勘探点布置及孔深控制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7.1.5 当采用矿山法、新奥法、盾构掘进机法、全断面隧道掘进机(TBM)法施工时,陆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边线外侧3m~5m,水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外侧6m~10m,勘探点宜交错布置。 7.4.3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 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 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 7.4.4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15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 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10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30m~4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勘探点间距应为40m~50m。 7.4.5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2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遇岩溶、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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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取样及测试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7.4.6 详细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山岭隧道应选取代表性钻孔进行波速测试; 3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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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7.1.4 对煤层、矿体、膨胀岩土、黄土、采空区、岩溶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和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应查明其类型、性质、范围及其发生和发展情况,评价其对隧道影响程度,并提出防治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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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7.4.7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 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影响; 4 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5 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等。提出防治建议; 6 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7 分析评价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 8 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序号 |
审查点 |
审查内容 |
附注 |
4.1 |
基本规定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3.0.4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当地已有勘察设计资料、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线路敷设方式以及各类工程的建筑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法等工程条件,制订勘察大纲。采用综合勘察方法,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查明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岩土治理、环境保护以及工程监测建议。 3.0.10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开展前,应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统一的岩土分层代码和勘探点编号规则。 14.1.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搜集已有资料,取得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测试和室内试验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点、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对勘察工作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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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勘探点布置及孔深控制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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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地下工程 |
7.3.2 勘探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结构纵向的勘探点间距宜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地下工程类别及地下工程的埋深、断面大小、工程周边环境条件等,按表7.3.2 的规定综合确定。 2 山岭隧道的钻孔布置应视地质复杂程度而定。进出洞门有覆盖层时,应有勘探点;洞身宜按不同地貌及地质单元布置勘探孔,主要地层分界线、断层破碎带、褶皱核部、裂隙密集带、岩相接触带、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带、重要物探异常点、含煤地层及采空区、浅埋过沟谷段、可能存在偏压影响地段、岩溶强发育地段、地下水丰富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布置勘探点。 3 基坑工程及暗挖车站不应少于2条纵剖面和3条有代表性的横剖面。 4 基坑工程及暗挖车站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布置,结构角点及其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辅助坑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 5 宽度小于15m的线型基坑,勘探点可沿基坑边线两侧交错布置,但基坑角点应有勘探点控制。 6 基坑工程宜根据开挖深度和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在开挖边界外1倍~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布置适量勘探点,满足基坑稳定分析和设计的要求。当开挖边界外无法进行勘探时,可通过调查或搜集取得相关资料。地层起伏变化较大、存在不利结构面或软弱层、土质基坑等复杂场地以及斜坡场地应加密勘探点,并可根据需要扩大勘察范围。 7 双线及以上的单洞区间隧道,应视地质条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8 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区段,应有勘探点控制,条件许可时应布设横剖面。 9 在区间隧道洞口、陡坡段、大断面、异型断面、工法变换、平面曲线半径较小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渡线、施工辅助坑道等应有勘探点控制,并布设剖面。 10 岩溶场地的车站立柱桩宜沿轴线布置物探测线,对物探解译的桩底岩溶异常应采用一定数量的钻孔进行验证。 11 区间隧道勘探点宜在隧道中线附近洞身范围内布置,下穿水域地段的勘探点宜布置在隧道结构外侧3m~5m位置。 12 净距大于等于2倍洞跨的分离式隧道,每座隧道宜单独进行勘探,但应考虑对勘探资料的相互利用。 13 当岩体出露条件较好,构造较简单时,可采用实测地质剖面或地质观测点、探坑、探槽适当代替钻探工作。 7.3.3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隧道围岩、基坑边坡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以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 2 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土层不小于2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全风化、强风化层不小于1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层不小于5m。 3 一般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土层不小于1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全风化、强风化层不小于10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层不小于3m。 4 当采用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其设计的要求。 5 岩溶场地及有人为坑洞的地段,钻探深度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基岩不小于5m,遇溶洞、空洞、人为坑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6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夹层、破碎带等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7.3.4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取样、原位测试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土的均匀性和地下工程特点确定,车站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区间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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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高架工程 |
7.4.2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桥梁勘探点应逐墩、台布设。基础面积较大、地质条件复杂或高墩、大跨及特殊结构的桥墩,可根据需要增加勘探点。 2 车站站厅及附属地面建筑结构与轨道桥梁分离时,车站站厅及附属地面建筑结构勘探点布置应按现行地方标准《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的规定执行。 3 岩溶场地的轨道桥梁勘探点应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分级综合确定,岩溶弱发育地段按每个墩台布置1孔~2孔,岩溶中等发育地段每个墩台适当增加钻孔,岩溶强发育地段对于明挖扩大基础应布置5个钻孔、对于桩基础应逐桩布置钻孔。视需要,可与物探结合进行综合勘探。 7.4.3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设计选型、沉降计算和下卧层验算等要求,一般性勘探孔应满足探明地基各岩土层分布、厚度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2 明挖扩大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底以下基岩中等风化层5m~8m 或全风化层、强风化层10m~20m;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底以下基岩中等风化层2m~3m或全风化层、强风化层5m~10m。 3 桩基的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倍~5倍桩身设计直径且不应小于5m,在此深度内遇软弱层或破碎带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4 岩溶场地及有人为坑洞地段,钻探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或桩端平面以下中等风化基岩不小于10m,遇溶洞、暗河、人为坑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5 高墩、大跨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其孔深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应适当加深。 7.4.4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取样及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岩土条件复杂的桥梁,每个墩、台位置宜有取样或原位测试勘探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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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路基、车辆综合基地场平、涵洞工程 |
7.5.6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基勘探点间距宜为40m~80m,当路段间地层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可布置横断面勘探。高路堤、深路堑、支挡结构的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场地复杂程度按表7.5.6 的规定综合确定。 2 高路堤、深路堑应根据基底和边坡的特征,结合工程处理措施,确定代表性工程地质断面的位置和数量。每个断面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地质条件简单时不宜少于2 个。 3 深路堑工程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4 支挡结构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布置应满足稳定性分析的需要。挡墙结构工程应沿延伸方向布置勘探点,抗滑桩工程应沿桩位纵向布置勘探点。 5 轨道下的桩板结构工程,非可溶岩和岩溶弱发育场地根据场地复杂程度按表7.5.6规定的间距布置勘探点;岩溶中等发育场地可在代表性桩位布设勘探点且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岩溶强发育区应加密勘探点。 6 每座涵洞的勘探点不应少于1 个。长大涵洞宜沿涵洞轴向按20m~40m 间距布置勘探点。 7 当岩体出露条件较好,构造较简单时,可采用实测地质剖面或地质观测点、探坑、探槽适当代替钻探工作。 8 岩溶场地的路基工程,应先开展综合物探圈定异常范围,再采用钻探验证物探异常,查明基底溶洞、溶蚀破碎带和土洞。 7.5.7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及边坡稳定性分析,以及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2 路堤的一般性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层进入持力层以下3m~5m 或满足沉降计算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层进入持力层以下5m~8m,或岩土分界面、岩体不利结构面等潜在滑移面以下5m~8m。 3 路堑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探明软弱层厚度及软弱结构面产状,且穿过最下层潜在滑动面并进入稳定地层3m~5m,轨道路基附近的钻孔应至设计路基持力层以下3m~5m,并满足支护设计要求;地下水发育地段,根据排水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4 支挡结构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底持力层以下不小于5m,且应满足查明基底岩土结构及设计验算的要求。 5 轨道下的桩基工程,勘探孔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倍~5倍桩身设计直径且不应小于5m,遇软弱层或破碎带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岩溶场地及有人为坑洞地段,钻探深度应进入桩端平面以下中等风化基岩不小于5m,遇溶洞、暗河、人为坑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6 非可溶岩分布区域的涵洞勘探孔深度应至基底持力层或进入基岩不小于3m,且满足沉降变形计算要求,遇软弱层时应适当加深。可溶岩分布区域的勘探孔深度应至基底以下中等风化基岩不小于5m。预计孔深范围内基底为土层时,勘探孔应穿过压缩层,并大于沉降变形计算深度。 7.5.8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取样及原位测试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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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地面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 |
7.6.1 民用建筑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 046 的有关规定。 2 建筑边坡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 046 的有关规定。 3 当边坡区岩体出露条件较好,构造较简单时,可采用实测地质剖面或地质观测点、探坑、探槽代替部分边坡区钻探工作。 7.6.2 工业建(构)筑物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面积、场地的复杂程度等综合确定,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 2)勘探点宜按柱网布置,建(构)筑物轴线、边线和角点应有勘探点控制,且每处建(构)筑物不宜少于1个勘探孔。简单场地宜间隔3个~4个柱位布置1孔,中等复杂场地宜间隔1个~2个柱位布置1孔,复杂场地宜每个柱位布置1孔。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当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地基稳定的溶洞等,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或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进行综合勘探。 3)在已进行过地基处理的场地上进行工程建设时,应收集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竣工验收等资料,通过综合分析、评价,提出勘察成果。可适当增加勘探、测试工作。 4)岩溶场地应先开展综合物探圈定异常范围,再采用钎探、挖探、钻探验证物探异常,查明基底溶洞和土洞。 2 钻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宽度的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桩基础,应达到预计桩基底面以下3倍~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 3)岩溶场地的勘探孔进入桩端平面以下中等风化基岩不应小于5m,遇溶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4)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破碎带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7.6.3 主变电所的主控楼、配电装置楼等建筑物详细勘察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 046 的有关规定。 7.6.4 主变电所的构筑物详细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变压器区域的勘探点数量不少于1个。 2)构架、支架场地可结合基础位置按网格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m~20m。 3)泵房、水池、事故油池等其他构筑物可按结构轮廓线布置勘探点。 4)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按场地复杂程度确定,且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地基变形敏感的构筑物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2 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于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宽度的3倍,对于独立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宜为8m~15m。 3)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到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在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孔,控制性勘探孔入岩深度不宜小于3m。 4)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或穿透软弱地层。 5)岩溶场地的勘探孔进入基岩不应小于5m,遇溶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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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电缆通道 |
7.7.3 地下电力隧道详细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勘探以钻探为主,辅以物探、原位测试等手段进行综合勘探。岩溶场地宜沿隧道中心线布置1条物探测线,对物探解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大型岩溶异常,应进行钻孔验证。 2 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7.7.3 的规定。 3 勘探点宜在隧道中线附近洞身范围内布置,下穿河道段勘探点宜布置在隧道外侧3m~5m;隧道洞口、隧道纵断面最低部位、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物探异常部位、采空区、地下水丰富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均应布置勘探点。 4 自结构底板起算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2.5 倍隧道直径(宽度),遇中等风化岩层不应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稳定性、隧道围岩质量评价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且不应小于3 倍隧道直径(宽度),遇中等风化岩层不应小于5m。 3)当预定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夹层、破碎带等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满足地基稳定验算和变形分析的要求。 4)可溶岩地层勘探孔进入基岩不应小于5m,遇溶洞时,应结合工程需要适当加深。 5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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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取样与测试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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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地下工程 |
7.3.5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10 件(组),且每一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岩土层不应少于6 件(组)。 7.3.6 原位测试应根据需要和地区经验选取适合的测试手段,并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规定。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的波速测试孔不宜少于3 个,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的岩土层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2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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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高架工程 |
7.4.5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本规范第 7.3.5条、第7.3.6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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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路基、车辆综合基地场平、涵洞工程 |
7.5.8 每个工点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10 件(组),且每一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岩土层不应少于6 件(组)。 7.5.9 腐蚀性试验应采取地表水、地下水试样或基础范围内地下水位以上的岩土试样进行,每处地表水、每层地下水及岩土试样不应少于2 组。 7.5.10 每个地面车站或区间工程的波速测试孔不宜少于 3个。长度大于1km 的区间工程应根据地质条件适当增加波速测试孔。车辆段、停车场按地质单元布置波速测试孔,每个地质单元不宜少于1 个,并应考虑建筑单体建筑抗震设计需要。每个地面车站、车辆基地的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2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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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地面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 |
7.6.4 主变电所的构筑物详细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电阻率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阻率测点应结合主变电所规模、场地复杂程度、电性层特性和设计要求均匀布置,且不宜少于30点。地质地貌单元及地层较复杂地段应增加测点。 2)当地层电阻率各向异性较大时,应在测点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上布设测线量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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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电缆通道 |
7.7.3 地下电力隧道详细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每一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取样、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个。 7 对岩质隧道,洞口、洞身均应选择代表性钻孔进行声波波速测试。 8 当有地下水时应采集地下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试验,每个水文地质单元不少于2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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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良地质作用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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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岩溶 |
11.2.1 轨道交通线路通过地表或地下广泛分布可溶岩的地区、且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或潜在影响的岩溶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11.2.2 岩溶勘察主要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岩溶地貌类型、规模、形态特征、分布范围。 2 可溶岩地层岩性成分、地层厚度、结晶程度、裂隙发育程度、单层厚度、产状、所含杂质及溶蚀、风化程度。 3 可溶岩与非可溶岩的分布特征、接触关系。 4 断裂的力学性质、产状,断裂带的破碎程度、宽度、胶结程度、阻水或导水条件,以及与岩溶发育程度的关系。 5 褶曲不同部位的特征,裂隙性质,岩体破碎程度,以及与岩溶发育程度的关系。 6 地下岩溶发育情况,包括较大溶洞、暗河的空间位置、形态、深度及分布和充填情况,岩溶与工程的关系。 7 溶洞或暗河发育的层数、标高、连通性,分析地下水排泄基准面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8 岩溶地下水分布特征及补给、径流及排泄条件,岩溶地下水的流向、流速,岩溶泉的出露位置、水量及变化情况,岩溶水与地表水的联系。 9 岩溶发育程度分级,圈定岩溶地下水富水区。 10 岩溶塌陷及土洞的成因、分布、形态、发育规律、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治理经验。 11 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试验过程中,应避免因岩溶因素引发或可能遭遇的安全或环境风险。 11.2.5 岩溶场地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阐明岩溶的空间分布、发育程度、发育规律、对各类工程的影响和处理原则、存在问题及施工注意事项等。 2 岩溶场地的基坑、隧道涌水量应采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并应对岩溶涌水、突泥位置和强度、地下水位下降的可能性、对地表水和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可能发生地面塌陷的地段等岩土工程问题作出预测和评估,提出可行的设计、施工措施建议。 3 线路工程跨越或置于隐伏溶洞之上时,应评价隐伏溶洞的稳定性。 4 宜编制岩溶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尺1﹕500~1﹕5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比例尺横向1﹕200~1﹕2000、竖向1﹕100~1﹕500)、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比例尺1﹕200~1﹕500)及隐伏岩溶、洞穴或暗河的平面、纵横剖面图(比例尺视需要确定,纵、横比例宜一致),图中应标出各类岩溶形态分布位置、与线路工程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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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地面塌陷 |
11.3.2 已发生地面塌陷地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勘察范围内历史记载和当今地面塌陷的分布范围、发生时间和程度。 2 查明地面塌陷对建筑物、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影响,包括建筑物和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沉降、倾斜、裂缝及其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 3 查明地面塌陷对高程基准点的影响。 4 查明地下管道的破裂情况,重点查明供水管网是否渗冒水、煤气管道是否破裂等。 5 查明地面塌陷的发生原因,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6 研究制定地面塌陷的控制和治理方案。 7 提出监测措施建议。 11.3.4 地面塌陷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线路通过已发生地面塌陷地段时,应分析引起地面塌陷的原因,预估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2 线路通过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地段时,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上覆土层厚度与结构、下伏基岩岩溶发育程度、地下水位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塌陷的主要原因,预测塌陷可能性及发展趋势,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线路展布、建(构)筑物地基正常使用的影响,提出避让或处理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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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滑坡 |
11.4.2 滑坡地段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滑坡地段的地形地貌、斜坡形态、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动参数及当时气象资料。 2 滑坡成因、类型、规模、分布范围、发育规律及诱发因素。 3 滑坡周界、滑坡后缘与两侧裂缝、前缘临空面、滑动面(带)、滑坡体微地貌和鼓丘等要素的分布位置及发育情况。 4 软硬岩层组合与分布、软弱夹层、风化层及松散层的分布及其特征。 5 水文地质特征,重点调查地表水、泉、湿地的分布,地表水的入渗条件、径流情况,地下水的埋深、流向等。 6 滑动面(带)的分布位置、层数、厚度、形态特征及其物质组成、含水状态、物理力学性质。 7 滑动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分级、分块、分层情况,滑床的形态特征、物质组成、物理力学性质和地质结构。 8 滑坡体上植被类型及持水特性。 9 滑坡裂缝的分布、长度、宽度、形状、力学属性及组合形态,以及建筑物的开裂、膨胀、或压缩变形与滑坡的关系。 10 滑坡区的人类工程活动,主要包括开挖坡脚、蓄水、排水、堆填加载、劈山开矿的爆破作用等。 11 滑坡的治理情况及滑坡的现状稳定性,以及当地滑坡勘察、设计和治理经验。 11.4.4 滑坡地段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可采用主辅勘探线(剖面)法,勘探线应平行滑坡主滑方向布置,主轴部位应有一条勘探线,每条勘探断面上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当滑坡规模较大时,主轴两侧尚应布置1条~2条勘探线,并超过滑坡影响范围10m~20m。勘探点的布置,应考虑绘制横剖面的需要。视需要,可在后缘稳定地段布置勘探点。 2 勘探线(剖面)应由钻探、坑探及物探等勘探点构成。 3 纵向勘探线的布置应结合滑坡分区进行,不同滑坡单元均应有主勘探线控制,其方向应与该单元的滑动方向一致,在其两侧可布置辅助勘探线。 4 横向主勘探线宜布置在滑坡中部至前缘剪出口之间。 5 勘探深度应穿透最下一层滑动面,并进入滑床3m~5m,并满足治理设计的需要,多次滑动或滑面有向深部发展的可能时,应适当加深。 6 钻探至预估滑动面(带)以上5m或发现滑动带迹象,采用干法钻进方法时,回次进尺不得大于0.3m,应及时编录岩芯,确定滑动面位置。 7 应逐层对滑坡体、滑动面(带)、软弱夹层及其上下土层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进行滑动带土的现场剪切试验。 8 地下水发育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并对地表水、地下水等分别采样进行测试。 9 应对滑坡区地下水位及孔隙水压力变化、位移进行监测。正在活动的滑坡可设置测斜管监测滑坡动态。 11.4.5 滑坡地段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滑坡稳定性验算前,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资料,对滑坡的整体稳定性做出宏观评价。 2 稳定性验算 1)选择有代表性的断面,并划分出牵引、主滑和抗滑地段。 2)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演分析和当地经验确定。 3)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 4)根据滑面(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 5)对滑坡的稳定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宜采用极限平衡条分法、有限元强度折减法。 6)除整体稳定性外,尚应验算局部滑动的可能性。 7)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 3 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结合宏观评价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建议。 4 宜编制滑坡区工程地质平面图(1﹕500~1﹕2000)、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1﹕20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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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危岩、崩塌(落石) |
11.5.3 危岩、崩塌(落石)地段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崩塌堆积体的勘探深度应至稳定地层中不小于3m,且必须大于最大块石粒径的1.5倍,并满足崩塌体稳定性分析的需求。 4 崩塌堆积体路段,宜间隔50m~200m进行横断面勘探,每条勘探断面上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11.5.4 危岩、崩塌(落石)地段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岩、崩塌(落石)形成的条件、分布范围、规模、发生崩塌时的滚落方向、危害范围等。 2 危岩、崩塌(落石)的现状稳定程度和发展趋势。 3 危岩、崩塌(落石)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对工程线路的选线及防治措施提出建议。 4 宜编制工程地质图,标明裂隙位置、危岩、崩塌(落石)范围界线(比例尺1﹕500~1﹕2000),代表性纵向、横向工程地质断面图(比例尺1﹕200~1﹕1000),裂隙统计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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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泥石流 |
11.6.4 泥石流地段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泥石流堆积物勘探深度应至基底以下稳定地层中不小于3m,且不得小于最大块石直径的1.5 倍。勘探点的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地形条件,泥石流堆积物的组成、厚度及其对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的影响等确定。 3 泥石流排导工程的勘探点宜沿排导工程的延伸方向布置,探井(坑)或钻孔深度应至冲刷线以下不小于5m。 4 泥石流拦渣坝宜沿沟槽横断面方向布置勘探断面,基底及沟槽两侧边坡宜布置勘探点,探井(坑)或钻孔深度应至基底以下稳定地层不小于3m。 5 泥石流流体密度、固体颗粒密度、颗粒分析试验宜在现场进行,堆积物的土样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采取。 11.6.5 泥石流区段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阐明泥石流特征、规模、发生与发展原因、固体物质补给方式、储量、一次性补给量,预测泥石流发生频率及淤积、冲蚀对工程的影响。 2 分析松散堆积物的稳定性。 3 分析沟床两侧边坡的稳定程度。 4 线路穿越流通区时,应分析线路通过的可能和方式。 5 线路穿越堆积区,应分析线路通过的可能和影响。 6 宜编制泥石流流域工程地质略图(比例尺1﹕10000~1﹕50000)、沟床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比例尺横1﹕10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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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采空区 |
11.7.3 采空区地段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勘探线、勘探点应根据工程线路走向、敷设形式,并结合坑洞的埋藏深度、延伸方向布置,勘探孔数量和深度应满足稳定性评价与加固、治理工程设计的要求。 3 对上覆不同性质顶板岩土层应分别取代表性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提供稳定性验算及工程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4 应分别取地下水和地表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 5 对可能储气部位,宜进行有害气体含量、压力的现场测试。 11.7.6 采空区地段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空区的稳定性。 2 采空区的变形情况和发展趋势。 3 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评价与分区。 4 采空区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治理方案对比分析。 5 采空区中残存的有害气体、充水情况及其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6 线路通过采空区应采取的工程措施。 7 施工和运营期间防治措施的建议。 8 宜编制采空区地段的工程地质图(比例尺1﹕2000~1﹕5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比例尺1﹕500~1﹕2000)、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比例尺1﹕100~1﹕200)、坑洞平面图(比例尺l﹕200~1﹕500)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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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有害气体 |
11.8.3 有害气体地段的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钻探、物探和现场测试等综合勘探手段。勘探点应结合地层复杂程度、含气构造和工程类型确定,勘探线宜按线路纵、横断面方向布置,并应有部分勘探点通过生气层、储气层部位;勘探点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勘探孔深度宜结合生气层、储气层深度确定。 3 岩层、砂层岩芯采取率不宜小于80%,黏性土、粉土、煤层不宜小于90%。 4 各生气层、储气层应取样不少于2 组,隔气顶、底板各不少于1 组。 5 有害气体的类型、含量、浓度、压力、温度及物理化学性质。 6 生气层、储气层的密度、含水量、液限、塑限、有机质含量、孔隙率、饱和度、渗透系数。煤层的密度、孔隙率、水分、挥发分、全硫、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温吸附常数、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 7 封闭有害气体的顶、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 8 水的腐蚀性。 11.8.4 有害气体的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工程通过段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有害气体生气层、储气层的埋深、长度、厚度、与线路交角、分布趋势、物理化学性质及封闭圈特征。 2 地下工程通过段的有害气体类型、含量、浓度、压力,预测施工时有害气体突出危险性、突出位置、突出量,评价有害气体对施工及运营的影响,提出工程措施的建议。 3 可编制详细工程地质图(比例尺1﹕500~1﹕5000)、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比例尺1﹕200~1﹕2000),应填绘有害气体的类型、分布范围及生气层、储气层的具体位置、有关测试参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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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特殊性岩土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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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填土 |
12.2.3 填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密度应能查明不同种类与物质成分填土的分布、厚度、工程性质及其变化。 2 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并应满足工程设计及地基加固施工的需要。 12.2.5 填土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厚度、密实度与岩土工程性质及其变化。 2 对填土的承载力、抗剪强度、基床系数和天然密度等提出建议值。 3 暗挖工程应评价填土及其含水状况对隧道围岩稳定性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 明挖、盖挖工程应评价填土对边坡坡度、支护形式及施工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5 当填土作为地基或路基时,应分析评价其沉降变形情况,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6 填土开挖时应进行验槽,视需要补充勘探及测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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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红黏土 |
12.3.4 红黏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对基坑工程、埋深较浅的隧道工程、路基工程、边坡工程,当红黏土受下伏基岩起伏控制,其分布、厚度变化较大或需要圈定软塑、流塑状红黏土的范围时,可适当加密勘探点。 4 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红黏土厚度较大时,钻探深度应进入下伏基岩内5m~8m。 5 红黏土的取样及室内试验应按土质单元分别进行。同一土质单元,常规试验应不少于10 组,胀缩性试验、热物理试验、三轴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反复直剪等特殊性试验应不少于3组,腐蚀性试验应不少于2组。 8 采用红黏土作为地基的建(构)筑物场地,其勘察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的有关规定。 12.3.6 红黏土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工程需要划分出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状态,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 2 当选择红黏土作为地基时,应根据表12.3.2-4 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 3 应分析红黏土天然剖面的基本特征及其岩土界面特征,评价红黏土在岩土界面的突变性和松散性对工程的影响。 4 应分析评价红黏土“上硬下软”的“反均衡性”剖面特征对工程的影响。 5 应分析红黏土中的裂隙特征,评价其对红黏土力学性能的影响和其对工程的影响。 6 应分析评价红黏土的胀缩性对工程的影响。 7 应分析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及其季节性变化对红黏土状态与裂隙特征分带的影响,同时还应分析地表水、上层滞水、土中与岩面裂隙水、岩溶水的不均匀分布及其相互间的连通性和补给关系,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8 应分析红黏土中土洞的分布、规模、成因,评价其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和对地面变形甚至塌陷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 边坡稳定性评价时,尤其是对复浸水特性属Ⅰ类的红黏土,土的计算参数设计值的确定,应考虑开挖面土体失水收缩裂隙发展及复浸水使土质软化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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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
《贵州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52/T09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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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
14.3.1 勘察报告中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 地基土的均匀性、稳定性评价。 3 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进行抗震地段划分,评价地震液化和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4 地下工程、高架工程、路基及各类建筑工程岩土层分布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各类工程地基基础形式、地基承载力及持力层分析与评价,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5 地基、边坡、围岩稳定性和变形分析,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建议。 6 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影响的分析与评价,提出避让或治理措施建议。 7 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地下工程围岩分级。 8 地下水对工程的静水压力、浮托作用等影响分析,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9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 10 工程建设与工程周边环境相互影响的预测及防治对策的建议。 11 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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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 |
基坑工程 |
14.3.2 基坑工程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基坑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分析基底隆起、基坑突(涌)水的可能性,提出基坑开挖方式、围护结构、支护方案及支撑系统方案的建议。 2 提供围护桩(墙)、立柱桩及抗拔桩的桩基持力层和桩基设计参数,分析成桩(墙)可行性。 3 结合基坑开挖方式、周边环境条件及地质特征,提出基坑周边及基底岩溶加固范围、措施建议及设计参数。 4 顺层结构面、软弱结构面、软塑至流塑状红黏土的空间分布、特性及其对边坡、坑壁稳定的影响。 5 岩土层的富水性、透水性及地下水位变化,计算基坑涌水量,评价排水、降水、截水等措施的可行性;确定基坑抗浮设防水位。 6 基坑开挖、降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以及对地表水体、附近地面、邻近建(构)筑物和管线等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护、检测及监测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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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
地面建(构)筑物 |
14.3.7 地面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和《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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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成果报告 |
14.1.2 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签署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可靠,逻辑清晰,结论合理并具前瞻性,文字、表格、图件互相印证;文字、标点符号、术语、数字和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5.2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任务依据、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与技术要求、勘察依据与技术标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勘察方案及完成工作量、资料利用情况、勘察质量自评等。 2 区域地质特征及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气象、地震、现状地质灾害等。 3 场地现状地面条件及工程周边环境特征。 4 岩土分层及基本工程特性、空间分布特征、物理力学试验指标及原位测试、地球物理勘探资料统计成果。 5 地下水类型及赋存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水化学特征及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层透水及隔水特性、历史最高水位和抗浮设防水位。 6 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描述。 7 场地土类型、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抗震设防烈度、液化判别等。 8 按本规范第14.3节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9 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4.5.3 勘察报告表格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表。 2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3 岩土层室内试验、水质分析成果统计表。 4 原位测试、水文地质试验、现场原位试验、地球物理勘探成果统计表。 5 其他相关表格。 14.5.4 勘察报告中图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地质构造图、区域水文地质图。 2 勘探点平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 3 钻孔柱状图。 4 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图。 5 原位测试成果图。如旁压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 6 物探探测成果图。如波速、电阻率、地温等测试成果图,地面物探探测成果图。 7 其它相关图件。 14.5.5 勘察报告的附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书。 2 室内岩土水试验原始记录及成果报告,现场原位试验记录及成果报告。 3 工程物探成果报告。 4 水文地质试验成果报告。 5 基坑边坡稳定性评价计算书。 6 钻孔岩芯照片等影像资料。 7 其它相关资料。如地质观测点、测量放孔及复测记录、引用坐标点数据、各种勘察测试及检测监测的原始记录。 14.5.6 勘察中遇到特殊岩土工程问题,需进行专项勘察时,应提交专项勘察报告。专项勘察报告内容可按本规范第14.5.1~14.5.5条的规定执行。 16.1.3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16.3.2 勘察报告中应根据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基基础附近地质条件,分析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16.3.3 勘察文件中应说明勘探中遇地面塌陷、垮孔、涌水、地下障碍物及遗留钻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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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感谢,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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