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逃避环保处罚
法院:对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的相关规定, 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
同时,既然木业公司的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应该由股东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因此, 法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不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有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并罚款
环保 + 行政审批联动
有处罚未结事项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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