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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自燃烧毁停车棚电动车,物业要赔偿吗?法院这样判了!

发布于:2022-06-24 08:50:2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21日,河南许昌市一小区13号楼下充电棚发生火灾,致使多辆车被损毁,原告的车辆也在其中。后多次找物业进行索赔协商,物业起初愿意协调沟通,让业主自行修车后找物业索赔。但后来物业以诸多借口搪塞原告,到现在也无任何答复。基于业主权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之请求。

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电动汽车维修费用563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侵权人,而且在原告电动汽车发生火灾时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并进行了有效的扑火行动。对此,许昌市东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在接收许昌电视台“零距离”采访报道中予以肯定。此后,2021年6月26日该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 本次火灾属电动自行车充电自燃造成的 。被告与许昌**交安环境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动车充电站合作协议》第三条规定,该公司负责充电桩使用过程电动车的安全充电。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1日22时01分许,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新兴东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蓝湾小区电动车着火,文峰路中队赶到现场,发现火已被物业工作人员及业主自行扑救。经过调查,许昌市东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物为新兴东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一品蓝湾小区电动车,起火部位是13号楼下充电棚中部七号充电位一辆电动自行车,起火点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处, 起火原因系13号楼下电动车充电棚中部七号充电位上的电动自行充电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并蔓延至其他电动车发生火灾

另查,原告据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划进行停放电动汽车,火灾致使原告停放在附近的电动汽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在许昌市建安区**汽车维修站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563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照片、行车证、维修清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电动车充电站合作协议、光盘、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5630元,有维修清单及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小区环境有管理和保障安全的义务 小区内发生的火灾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本案火灾发生原因系13号楼下电动车充电棚中部七号充电位上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发生爆炸,由于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内电动车管理不善,至今不能查清事故车辆,故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本院酌定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即由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394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94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许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杨建新1973
    杨建新1973 沙发

                
    谢谢楼主分享

    2022-06-24 13: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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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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