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检测如何判定工况是否有效
生态环境部新修订发布了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业、乙烯工程、石油炼制、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明确了技术要求。其中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即可。那么问题来了:
1. 对于文件中提出的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比如说工程建设设计10条生产线,且已经建成,但由于资金、市场、原料等多种原因,试生产运行时只运行了3条线,这3条线基本达到设计能力并试运行正常,这时候的环保竣工验收排污检测数据是否具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2. 对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这个理解也是有点模糊,还是上面例子,为10条生产线配置的环保设施,试运行3条生产线,这时候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染物达到设计和环保要求,那么这时候的环保设施算正常运行吗?其监测数据能否作为整体工程验收的依据?
对于这两个问题大家怎么看,欢迎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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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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