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检测如何判定工况是否有效
生态环境部新修订发布了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业、乙烯工程、石油炼制、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明确了技术要求。其中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即可。那么问题来了:
1. 对于文件中提出的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比如说工程建设设计10条生产线,且已经建成,但由于资金、市场、原料等多种原因,试生产运行时只运行了3条线,这3条线基本达到设计能力并试运行正常,这时候的环保竣工验收排污检测数据是否具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2. 对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这个理解也是有点模糊,还是上面例子,为10条生产线配置的环保设施,试运行3条生产线,这时候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染物达到设计和环保要求,那么这时候的环保设施算正常运行吗?其监测数据能否作为整体工程验收的依据?
对于这两个问题大家怎么看,欢迎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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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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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剩余污泥的排放量?如何控制剩余污泥的排放量? 污泥控制:如果曝气池进水量和有机物浓度波动较小,可以只用曝气池混合液污泥量来计算剩余污泥的排放量: 剩余污泥的排放量 = 曝气池混合液污泥量 / (泥龄x回流污泥浓度) 二沉池出水污泥量 当进水量有波动时,要将二沉池的泥量也算在内。 污泥浓度控制:曝气池内混合液污泥浓度一般都有个最佳值,如果高于此值,必须及时排泥。 剩余污泥排放量 = 曝气池内混合液浓度与理想浓度之差 × 曝气池容积 / 回流污泥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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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这个话题怎么没有人关注呢?环保竣工验收是工程的重要环节,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并能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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