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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勘测设计失误造成投资增加50%以上,不支付设计费,并列入“黑名单”

发布于:2022-06-15 10:17:15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摘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设计失误、缺陷导致相关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5%(含)— 10% (不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酌情扣减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10% ;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10% (含)— 3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30% ,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3 6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 30% (含)— 5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50% ,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6 12 个月 ;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 50% 以上的,不予支付设计服务费,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12 个月以上。“黑名单”公示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因造价编制失误导致相关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3%(含)— 5% (不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酌情扣减造价咨询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30% ,将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6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5% (含)— 1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50% ,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分别为 3 6 个月和 12 个月以上;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10% 以上的,不予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分别为 6 12 个月和  2 年以上。“黑名单”公示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 4 22  

 

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安全,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政府直属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决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设计概算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施工图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包括在施工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改变。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满足或优化使用功能、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八条  设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重点工程中心、怀投集团等部门组成的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对工程变更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办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明确专门科室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联合审查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

(一)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质变化原因分析和设计变更及责任的初步认定意见等资料,必要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环境,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完善使用功能,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等资料,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较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三)征地拆迁、土地交付与勘察时有变化、工期延长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四)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相关规划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五)建设规划调整、县政府研究决定或相关建设、施工、验收等标准改变提高,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项目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

(六)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建设、设计、监理及造价单位论证等资料;

(七)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论证依据及相关专家意见等资料;

(八)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产生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 变更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管理的牵头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工程,负责工程变更原因、技术、数量、总价的初审和工程变更的报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县发展改革委(或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超过原批复概算10%工程的重新审批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造价审计监督工作;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报

(一)提出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向联合审查办提交工程变更申请;

(二)变更初步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 工程变更申请(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及变更建议);

2.《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审批表》(见附件);

3. 经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

4. 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质量、专业性强、施工工艺复杂工程变更的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根据变更情形,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

5. 立项批复文件。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1. 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

2. 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查看或初步认定项目变更情况的会议记录(纪要)、初审意见;

3.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隐蔽工程);

4.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金额50万元以内、累计 200 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 5% 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内部控制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同意后实施。

(二)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单项金额50万元— 500 万元(不含)、累计 200 万元— 1000 万元(不含)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 5% 10% (不含)的工程变更,经联合审查办会审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后实施,必要情况下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累计 1000 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 10% 以上的工程变更,经联合审查办会审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以上工程变更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会审

(一)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联合审查办提交工程变更申报材料,联合审查办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联合审查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一次性补证。

(二)联合审查办在完成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会审由县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重点工程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参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变更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会审。

(三)会审通过现场踏勘、查看资料、集中讨论方式进行,主要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程序合法性,形成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作为工程变更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的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须先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

(一)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造价变更时,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初步工程量及造价变更概算,工程完工后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的,项目合同价不得调整,在工程价款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不予支付工程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联合审查办应当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变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的审查意见等及时归档,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备案、报批程序的;

(三)未经备案、报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四)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报批程序的;

(五)提供虚假工程变更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设计失误、缺陷导致相关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5%(含)— 10% (不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酌情扣减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10% ;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10% (含)— 3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30% ,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3 6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 30% (含)— 5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50% ,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6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 50% 以上的,不予支付设计服务费,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12 个月以上。“黑名单”公示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因造价编制失误导致相关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3%(含)— 5% (不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酌情扣减造价咨询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30% ,将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6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5% (含)— 10% (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 50% ,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分别为 3 6 个月和 12 个月以上;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 10% 以上的,不予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分别为 6 12 个月和  2 年以上。“黑名单”公示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熟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管理台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中央、省投资为主的项目,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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