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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稽查的工作组织

发布于:2022-06-14 10:44:1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一、稽察人员要求及职责

      稽察组由稽察组长、专家组长、稽察助理和稽察专家等组成。稽察专家包含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6个专业的专家。 


       (一)稽察人员条件要求
      1.基本条件
      政治可靠,品德优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熟悉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了解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具备满足稽察外业工作需要的条件。 

      2.具体条件
       (1)稽察组长
      正处级及以上在职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
       (2)专家组长
      厅局级或二级巡视员及以上职级,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
       (3)稽察助理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掌握常用办公软件使用,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和沟通协调能力。
       (4)稽察专家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前期与设计专家:在乙级以上设计单位长期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具有主持已完工大中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建设管理专家:在地 (市)级以上水利部门工作或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长期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熟悉工程建设“四制”等。
      计划管理专家:在地 (市)级以上水利部门长期从事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或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长期从事计划合同管理工作。
      资金使用与管理专家: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长期承担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具有主持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质量管理专家:在地 (市)级以上水利部门长期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或在已完工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中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等职务。
      安全管理专家:在地 (市)级以上水利部门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在已完工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中担任过安全生产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职务。

 
       (二)稽察人员职责
      1.稽察组长
      稽察组长对现场稽察阶段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审定现场稽察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现场稽察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持稽察组碰头会和与有关单位的座谈会及交换意见会等;审定稽察工作底稿、现场稽察阶段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等稽察成果;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负责工作纪律、安全管理和廉洁稽察有关规定的落实和监督;负责或委托专家组长汇报稽察成果或稽察组工作。
      根据稽察组次安排、个人情况以及工作要求,同一批次中一名稽察组长可同时担任不超过2个稽察组的组长。


      2.专家组长
      专家组长对业务工作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助稽察组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现场稽察实施方案;协调 专家之间、专家与助理之间的工作分工;指导、督促专家和助理按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交成果;主持稽察业务讨论会,协助稽察组长或受稽察组长委托主持其他会议;负责对有关单位提出业务方面工作要求;审核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审定专家工作底稿;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问题原因分析,提交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针对被稽察项目和发现问题情况组织业务指导帮扶;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协助稽察组长或受稽察组长委托汇报稽察成果或稽察组的工作。


      3.稽察助理
      稽察助理协助稽察组长、专家组长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负责联络、协调等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稽察组出发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稽察组内部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稽察组有关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与被稽察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协助专家组长制定现场实施方案;协助专家组长督促稽察专家提交工作底稿并进行汇总,起草、修改和完善稽察报告、稽察发现的问题;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向有关领导反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配合稽察组长对稽察组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4.稽察专家
      稽察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并完成本专业的稽察工作,编制稽察工作底稿,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并对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专家组长要求完成本专业稽察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工作;协助完成稽察报告;对本专业发现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帮扶;按稽察组长和专家组长要求,配合完成其他稽察工作;对稽察组其他人员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三)稽察人员权利与义务
      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事务。与稽察工作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稽察人员开展工作。


      1.稽察人员权利
      向被稽察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
      要求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资料、
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进入与稽察有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问询,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被稽察单位开展现场测量、试验、检验。 


      2.稽察人员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运用专业知识对被稽察单位给予业务指导。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稽察人员管理

      建立稽察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稽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对稽察专家开展培训和测评,确保专家质量和数量储备。
      稽察实施机构负责对稽察人员的现场工作情况及成果质量等进行测评,包括日常测评和年终测评。
      日常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现场稽察阶段,稽察组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业务水平、现场成果质量及工作作风按要求进行测评打分;二是成果审查阶段,由稽察实施机构组成成果审查测评小组,对各稽察组成果质量进行测评打分。
      年终测评为当年度稽察任务完成后,稽察实施机构对当年参与稽察人员的日常测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日常测评的汇总成果再次进行评议。对年终测评结果优秀的人员在下一年重点选派,对不合格人员不再使用。
      稽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使用:不服从稽察工作安排的;稽察工作出现严重疏漏、失误的;泄露国家、被稽察单位机密,损害国家、被稽察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稽察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稽察工作的;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稽察工作职责的。
      稽察实施机构每年向稽察组织机构报告稽察人员遴选、培训和测评等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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