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水处理 \ 通报!拔采样探头、注水稀释,在线监测造假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通报!拔采样探头、注水稀释,在线监测造假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于:2022-06-14 09:56:14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复制转发]

6月2日下午,泉州中院、晋江法院、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晋江重点排污单位司法预警”座谈会,向4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发布首份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通报了晋江法院审理的首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

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指使员工,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给采样管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法院判决,该公司和李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公司持续排放污染物 厂长干扰监测数据

2021年9月20日17时许,某水处理公司厂长李某在该公司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将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在2021年9月20日17:40-19:05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裁判结果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作为晋江市级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厂长,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随后,晋江市人民法院向各重点排污单位发布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并通报了该院审理的首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件,总结梳理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可能入刑的几类典型行为,最后分别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在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方面作出风险防范预警。

晋江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许逢其表示,此次座谈会旨在通过向重点排污单位有针对性地发布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点对点”开展社会预警、生态普法,让各重点排污单位树立环境风险责任意识,加强环境责任风险防控。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晋江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服判,上述判决已生效。

重点排污单位逃避监管 排放污染物或构成犯罪

法官介绍,本案系晋江首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点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逐风飞翔
    逐风飞翔 沙发

    内容写得很好,谢谢分享!

    2022-06-28 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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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小杨子同学

    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必不可少

    2022-06-27 17: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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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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