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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可以组建高工评委会

发布于:2022-06-13 10:17:1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次办法的创新点: (一)聚焦职称“谁能评”,拓展职称评审范围;(二)聚焦职称“谁来评”,明晰评审主体职责边界;(三)聚焦职称“评什么”,精准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四)聚焦职称“怎么评”,规范再造评审服务流程;(五)聚焦评审结果“公信力”,实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职称制度建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标准、单位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评审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行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四)申请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 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组建,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可申请组建。 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建。
承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申请和方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职称政策宣传;参与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根据本领域专业发展变化提出专业调整意见;报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保障评审工作经费,组织职称评审会议,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及信访调查核实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正高级职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人数按照不低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遴选,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 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人选的质量。
按照管理权限,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分别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应完成评审任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发布本辖区、本部门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召开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遵守职称考试、面试、讲课、答辩等有关规定。
申报人应当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申报人应当通过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办法,经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一)公开。是指公开职称政策、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单位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以及考核推荐结果。
(二)展示。是指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并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三)考核。是指单位组成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
(四)评议。是指在考核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五)监督。是指单位在推荐过程中,接受单位职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职称申报推荐实行诚信双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撤销其职称,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的,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甚至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单位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非公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等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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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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