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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的部分重新核定

发布于:2022-06-02 09:06:02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4月15日,湖南省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前几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3月2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点看下第四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 〔预付款〕 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 〔过程结算〕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 形象进度或者时间节点 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的利息, 工程款支付周期应当与施工过程结算同步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施工过程结算中因计量或者计价发生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拖延结算支付〕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发包人不得 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理由 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此前,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住建部多次提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1年12月3日 ,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目前,31省市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情况如下:        

*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湖南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 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设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5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实名,并标明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何高伟电话:0731-85660287

邮箱:284076081@qq.com

附件:

1.《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设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设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施工过程结算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 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 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已开工的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落实 开展过程结算 的具体要求。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的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四、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 ,以及 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 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采用总价计算的 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 工程造价比例计算 采用单价计算的 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 计量及计价

五、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 可分为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 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 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 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 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 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视同承包方认可。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 28日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 其期限均为 28日

七、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 。计量计价产生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八、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九、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 应不低于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 ,不 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十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 不得超过概算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对施工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 敬于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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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 形象进度或者时间节点 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2-06-02 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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